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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养成裁判思维

2014-03-11 09:16

   

法官如何养成裁判思维

法官履行岗位职责担当着对所办案件进行裁判的任务,通过阅卷、调查、开庭、讨论、形成判决,把感知的案件事实依法演绎成判决结果,这是一个感知到认知的过程,裁判思维贯穿这个过程。

法官裁判思维,就是指把通过视觉、听觉等感官感觉到的案件信息与大脑内存的有关知识、经验按职业要求进行比对,依据相应的成文规定判断、推理,导出裁判结论。初任法官刚进入角色,对怎样查明案件事实、找准方向进行逻辑推理、繁简恰当地进行裁判说理、准确全面适用法条之裁判过程多少有一个忐忑的适应期。在裁判案件经历的法定程序里积木式思维,从渴望认同到证成辩法析理、胜败皆有度中经历焦虑。法院一线法官群体数众,担当裁判任务艰巨,法官裁判思维养成渐进合理性的规律,值得关注。  

初任法官,接受过的所有教育、有意识的专业知识储备和岗前培训,是其任职的原始基础,不同的具体岗位,接受各自新的挑战,所处当地的地理人文环境、政治法律环境、局部的审判经验环境将对其裁判思维及习惯养成产生不可磨灭的印记。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认为“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虽然现在社会发展已经进入网络时代,但社会形态与彼时还是雷同的,社会组织结构基本没有变化。理智型的初任法官,不管是土生土长的,还是外乡人异地任职,抱有熟悉乃至融入当地社会圈子的愿望和自觉性,地理人文环境具有地方性、乡土性、历史性,一方水土孕育一方独特的意识形态,具有法律属性的独特意识形态表现为当地的传统道德观念、公序良俗及日常经验生活法则,基层地方法官置身于熟人社会的裁判思维必然也应当具有当地的乡土气息,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表现明显。法院层级越高的法官裁判思维乡土性越低,但处理个案时也会设身处地尊重涉案裁判释放的乡土味。

审判经验环境承载的经验内容包括仍有影响力的过去的政治法律事件,类案、个案的判解经验,回应上级法院工作理念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约定俗成,甚至裁判中的小技巧。局部审判经验环境由法官同事环境在空间上承载,审判经验是无形的,但又实实在在蕴藏于各个团体组织中。每个法官个体,在体制中一定存在于一个部门、团体中,虽然个人裁判思维是独立的,但其裁判行为在组织框架内业务上体现独任审判、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负责制,在行政上必置于庭、院长管理,在一个同事环境中工作。同事的尤其是其中庭、院长的审判经验及裁判思维习惯对法官个体裁判思维养成有直接的影响,庭、院长履行签发裁判文书职责与法官关于裁判内容的交流通常动态修正着法官的裁判思维,引导当事法官裁判思维更趋向合理性。

法官裁判思维合理性影响案件裁判的质量,其养成之径是法官长期学习积累与外界互动的心理性的综合成长的历程,讨论裁判思维是否合理比较抽象,集中到个案来说,如果法官作出的判决揭示了案件事实、进行了正确法律决断,就表明法官裁判思维是合理的。裁判揭示的案件事实越符合客观真实、法律决断越准确全面就说明法官裁判思维精准度越高,裁判思维精准度主要由法官的业务知识储备、审判经验积累、关联案件信息量、主观内心确信四个方面因素决定。层级、地方、岗位不同的法官在业务知识储备、审判经验积累经历大体相似,均经历接受教育、培训、考试、自身学习实践,接受传帮带,快速融进本部门氛围。有所区别的是有人学习经历多些,有人悟性高些,有人所处局部经验环境经验丰富些。法院层级、地位不同的法官因客观原因接触的各种类型案件关联信息量有多有少,关联信息是指指导案件审理的决策信息和相似案例,高级法院的法官、资深法官眼界视域因平时接触的信息量多自然比基层法院、初任法官眼界视域宽阔。同样的案件,假定工龄、悟性差不多,层级高的法院法官比下级法院法官、资深法官比初任法官裁判时可能思维更缜密些,裁判思维合理性比较大些,关联信息量这一因素在法官裁判思维合理性养成中作用是明显的。关联信息量与审判经验积累也是成正比的,传播审判经验多的地方,法官得到的信息量就大。

法官主观内心确信在裁判思维中体现了个性化色彩,有合乎正常和失常的内心确信之分,法官失常的负面内心确信可以抵消业务知识储备、审判经验积累、关联信息量的作用,会降低裁判思维中的合理性。造成失常的内心确信因素有内因和外因之别,一切法官职业生涯里本人不能认同的足够影响其情绪和心志的情形,会令法官背离正常的确信判断,这是内因;法官裁判案件时受到干扰,比如来自地方保护的指令、受到人情世故的诱惑或发生了影响法官价值判断的其他情境,法官主观内心确信可能会偏离正常思维情形,这是外因。法官主观内心确信失常,将扭曲裁判的理性,裁判思维中会体现主观臆断、牵强附会的东西,必然会在逻辑推理、事实认定、裁判结果对应性等方面显现瑕疵。

一个人是否从事法官职业可以选择,在什么地方做法官也可以选择,一旦选择从事法官职业就会被固定在某个岗位,法官个体无法改变地理人文环境、政治法律环境、审判经验环境,但可以通过自己的主观努力在业务知识储备、审判经验积累、关联信息量方面进行积淀,尽可能排除主观内心确信方面不利因素,使自己在裁判个案时思维更趋于理性化,使每个当事人感受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