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努力适应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需要,葛洲坝法院与葛洲坝检察院联合召开了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研讨会,围绕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动查办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展开研讨。
经过深入探讨,两院对于《意见》出台的意义和背景,形成一致意见,认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大力发展混和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国有企业改制不断深入开展,在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国企改革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甚至构成了犯罪,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司法机关在查处这些犯罪时经常会遇到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因此,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确保国企改革的顺利开展,有必要就这些问题形成一个规范性文件,于是“两高”制定出台了该《意见》。该《意见》的出台,是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是查处国家出资企业内的职务犯罪的客观要求。对维护国家出资企业,尤其是维护如葛洲坝集团公司、葛洲坝股份公司内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推动国家出资企业中反腐倡廉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对于《意见》中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委派主体”、“组织”、“从事公务”等概念的理解,两院在会议中进行了探讨。并认为:“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资产所占比例大小不影响国家出资企业性质的认定。“委派主体”是指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委派主体为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这里所谓的“组织”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之外,主要是指上级或者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的党委、党政联席会。“从事公务”主要体现为国有资产的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活动,企业中的具体事务一般不应认定为公务。
葛洲坝人民检察院、葛洲坝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将严格执行《意见》要求,既不把一些性质严重的犯罪以轻罪或不作为处理,也不把一些特定历史条件下一般违规行为当成犯罪处理。两院对涉及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准确定性国家工作人员,及时加强沟通,共同推动国家出资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在今后的工作中,针对辖区内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葛洲坝法院将邀请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