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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消费者网络曝光维权,“受害人”变加害人

2024-03-14 15:50
来源: 办公室

随着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人们在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服务之余,网络曝光也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特别是在线下维权遇阻时。借由“网络曝光”形成舆论压力,迫使商家正视维权诉求,实现维权目的是很多消费者的初衷。但在这个过程中,是否会侵犯商家的合法权益?正当维权的合理边界又在哪里?

案情简介

王某系经营涂料生意的个体工商户。为拓宽销售渠道,2023年9月,王某与本地某传媒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王某涂料经营部的网络平台账号和平台门店提供代运营服务。运行一段时间后,王某不满意传媒公司的运作服务,又沟通无果,遂于2023年11月的一周时间内通过网络平台陆续发布了8条视频。

视频中展示了合同原件,视频字幕均以醒目的字体标注了“招摇撞骗”、“受骗上当”、“小心骗子”等类似内容。视频平均浏览量达上千次,最多一条达12000次。商家也因此受到多方询问、质疑,故而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发现传媒公司履行合同存在违约时,未通过正当途径寻求救济,而是在网络平台发布视频。所使用的词语具有明显侮辱性,超出了正常表达观点、抒发情绪的合理边界,同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主观过错明显。

该行为已引发他人对传媒公司的猜测和误解,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相关业内公众对该传媒的信赖,引起社会公众对该传媒社会评价的降低,已构成对传媒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故法院判决涂料经营部删除侵权视频,发布赔礼道歉视频并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对其自身享有的品德、声望、信用等社会评价所享有的排除他人对其贬损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即使经营者的确存在过错,其名誉权依然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纠纷的解决都应在法律的框架内,网络维权也必须有度。否则超出合理限度,一不小心从“受害人”变成侵权者,也要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