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网络购物已成为一种趋势,网络以其方便快捷的特点让购物者足不出户尽享购物乐趣,但快捷之中也常引起纠纷。
近日,葛洲坝法院民二团队成功审结本院首起因网络购物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通过法律手段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5月,原告张某在某购物网站上以460元购买手机屏幕一张,到货后经检查发现屏幕实物与被告卖家的商品描述说明、商品介绍展示不符,便通过平台与被告协商退货,但因被告拖延不处理,导致张某无法退款。张某遂以被告构成欺诈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接受退货申请并退款、支付快递费用,同时承担三倍赔偿。
该案属于新类型案件,考虑到涉及的标的额仅有1800余元,且被告远在外省,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被告进行联系沟通,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讲明利害关系,被告很快同意按照原告的要求对购买的手机屏幕进行退货处理,并于收案当天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全额退款,另外给予原告三倍赔偿。最终原告张某申请撤诉,至此,我院首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法官助力之下得以快速完美解决。
在此,小编想说:
卖家朋友们,诚信经营,小心你的买家会写完美的起诉状;买家朋友们,勇于维权,依法办事法院就是你的坚强后盾;00后张某,实力维权,法官助你一臂之力帮你上交优秀寒假作业。
法官说法
1、网络购物发生纠纷后,如果要走法律程序,消费者应当向那个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网络购物不满意消费者想退货,商家拒绝退货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