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零风险投资”、“固定分红+本金必返”、“房地产项目投资合伙人”、“两年内权益兑现”,看到合同上的这些字眼,你会心动吗?
面对原被告“借贷”和“投资”的抗辩,法院又将如何认定?近日,葛洲坝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大额“投资”引发的案件,为大家敲醒警钟。
基本案情:你说“投资”,我说“借贷”,双方各执一词
2019年,某公司邀约洪某投资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由洪某投资2000万元,项目开工两年内即可获得800万元固定优先分红权益,并可同时收回投资本金。双方决定合作开展该项目,并签订了合同,洪某依约支付2000万元。然而,该项目至今尚未启动,洪某支付的款项也被用作他途。洪某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虽名为“合作”,但公司承诺的固定分红权益并不符合合作和投资的特征,2000万元实质上是洪某向公司出借的款项,现房地产项目无法启动,合同解除后公司应偿还借款本息。故洪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公司返还本金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但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2000万元是洪某投资房地产项目的投资款,双方并无借贷的合意,故不同意洪某的诉请。
法院裁判:披着“投资”外衣的“借贷”
葛洲坝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条款虽有“合作”、“分红”“投入”等字眼,但款项性质究竟是投资还是借贷,应根据条款背后所反映的当事人真实意愿、签订协议的真实目的、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进行认定。
协议载明,洪某投入资金后,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向洪某支付固定分红并返还本金,这一约定不具备投资关系中“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本质属性,反而更符合借贷关系中到期还本付息的特征。同时,协议约定的房地产项目并未实际启动,洪某也未实质上参与项目的经营管理。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民间借贷,而非投资合作。最终,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公司向洪某返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法律保护上限内的借款利息。
法官后语:练就区分投资与借贷的“火眼金睛”
投资和借贷是现实中常见的两种经济活动,二者在外观上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但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二者有着明确的边界。市场经济活动本就存在商业风险,所以在投资中,若经营项目发生亏损,一般情况下投资人不能向其他投资人索要投资本金;而借贷则不同,不论借款人如何使用款项进行经营,收益或亏损如何,均不影响其依约到期还本付息的责任,即使在经营获利的情形下,贷款人也无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高于约定的利息。
司法实践中,若满足以下两个标准,则往往被法院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一是风险承担方式上不符合投资关系的核心特征,即“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若双方约定固定收益回报、并不承担经营风险,司法实践中则更倾向于定性为借贷。二是投资人不参与经营管理,一般而言,借贷中出借人仅出借款项而不参与经营管理。
最后,法官送各位一条秘诀,助力大家能一眼识破二者的“伪装”,选择合适自己的经营模式,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盈亏有风险,收益亏损共承担;借贷到期付本息,他人利润莫眼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