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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洲坝法院又一案件入选长江三峡生态长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5-03-14 17:27
来源: 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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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江三峡生态长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由葛洲坝法院审理、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孙健(案件承办人)撰写的徐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该案中,被告人徐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某某使用电捕鱼工具在宜昌市点军区艾家镇长江胭脂坝水域捕捞水产品21次,其中王某某参与电捕鱼5次。同期,被告人邹某在明知徐某某、王某某的渔获物系非法捕捞所得的情况下,仍先后21次以现金结算方式予以收购。2024年1月27日,被告人邹某、徐某某在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鳊鱼、团头鲂等渔获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邹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徐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长江水生生物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在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最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某和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八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徐某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十三万三千六百五十元;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长江十年禁渔正处“三年强基础”向“十年练内功”的关键推进期,强劲有力的司法后盾是守护长江安澜的重要保障。本案的办理彰显了法律对“电、毒、炸”竭泽而渔零容忍,对“捕、销”一体利益链斩立决,对破坏生态责任追到底的决心和力度,有力震慑了长江重点水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是人民法院推动高质量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有力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