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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家岗区法院分析新民诉法实施后小额诉讼案件 数量下降原因并提出建议

2013-11-19 16:13
来源: 湖北省法院网
作者: 蔡 蕾

 

   湖北法院网讯(作者蔡蕾 伍法宣 编审 程勇)新民诉法实施以来,伍家岗区法院共办理了4件小额诉讼案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件,变更抚养关系案件1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1件),较去年同期开展试点工作时共办理的24件,有大幅下降。该院特对该类案件数量下降的情况展开专题调研,并提出相关建议。

   经调研,小额诉讼案件数量下降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知晓率不高。新民诉法已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并对小额诉讼程序给予了明确规定,但大多数当事人并不知道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已正式确立,对该程序具体适用条件的知晓率更低。二是受案标的额过低。新民诉法第162条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受案“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目前该院按全省2012年度结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5179元的30%计算,则标的额仅为10000元,较去年试点工作中适用的50000元下降较多,从而将大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也相对较低的民事案件排斥在外,直接导致了受案数量的下降。三是其他适用条件在实践中难以把握。新民诉法第152条明确该项程序适用的前提条件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但在立案审查阶段很难即时确认具体案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尤其是新增的“争议不大”,往往需要专人做大量的庭前调查工作才能明确。四是小额诉讼与简案速调相比优越性不明显。2012年,该院速裁庭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为依据,按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的工作方案》的要求,对适合以速裁、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简易民事案件实行“调解优先、调解为主、一月办结、收费减半”,办结简易民事案件44件,其中调解25件,撤诉15件,其简案速调的法律效果与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优越性相当,但由于对案件的难易程度及审理标的额并无严格限制,因此比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更加宽泛,从而被更多当事人选择。

   针对上述原因,该院提出以下建议:一是继续加大小额诉讼的宣传力度。在立案大厅设立宣传专栏,加强对当事人选择小额诉讼的引导工作。与辖区司法部门、调解组织加强工作联系,提高小额诉讼程序的社会知晓度和适用率。二是适当调整小额诉讼受案标的额。加强工作调研,争取小额诉讼标的设置得更加合理化。三是进一步通过司法解释途径细化、优化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规范和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