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8月12日上午,葛洲坝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邀请西陵区政协委员、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西陵区水利局、西陵区下辖部分街道工作人员和生态环保公益组织代表现场旁听。
被告人因在禁捕水域(长江宜昌段西坝庙咀水域)使用禁用渔具(路亚竿搭配蝴蝶钩)进行锚鱼,被民警现场抓获。后经被告人供述,公安机关查证,被告人在短短三个月内,以牟利为目的,63次在该水域非法捕捞,售卖渔获物累计获利1.4万余元。经评估,已造成水生物资源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共计5.9万余元。

普法链接: 1. 禁捕区域是哪一段:宜昌市长江干流相连水域上溯2公里,黄柏河与长江相连水域上溯10.8公里,自2021年1月1日0时,实施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其中葛洲坝至宜都杨家溪水域作为中华鲟自然保护区,作为长江生态保护的重中之重,自2018年起已全面禁止一切生产性捕捞与休闲垂钓活动。 2.什么情形是“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三条规定,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3. 造成的损害怎么算:农业农村部印发《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直接损害为现场查获非法捕捞渔获物及之前非法渔获物销售获利金额,对于水生生物资源间接损害按照不低于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三倍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明确划定水生生态保护红线,严禁在禁渔区、禁渔期实施非法捕捞,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毁灭性捕捞行为,同时禁止收购、运输、加工非法渔获物。违反上述规定,行为人不仅要承担没收渔获物、处以罚款等行政责任,造成渔业资源损害的,还需履行增殖放流、赔偿生态损失等民事修复义务;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则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生态兴则文明兴。在第四个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法院选取此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极具警示意义。 (一)破除误区:生态违法不“累计清零”,侥幸必被追责 不少人存在“单次捕捞事小”“法不责众”等侥幸心理,本案明确昭示,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具有刚性约束力,无论捕捞规模大小,无论是否初次触法,生态违法认定以全部违法事实、整体危害后果为依据,被告人用自身教训换来一个朴素的道理:生态账,从来都是亏本账,生态债,迟早都是要还的。 (二)敬畏底线:守护生态无小事,破坏环境必担责 水域渔业资源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捕捞看似是个人小额牟利行为,实则破坏水生生物多样性、打破水域生态平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被告人多次违规、持续牟利,即便单次情节轻微,叠加后可认定为情节严重,最终从违反行政法规质变为触犯刑律,依法从严惩处,旨在引导群众树立“守护生态、人人有责”的法治理念,守牢生态保护法律红线。 (三)凝聚合力:多方联动,才能密织生态保护网 法律的威严,不仅在于惩罚的严厉,更在于让每一个人都能感受到它就在身边、不可逾越。本次邀请行政机关、基层组织参与旁听,同时有覆盖司法、企业、公益等领域的政协委员现场监督,推动构建“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长效机制,有助于进一步压实生态保护责任,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长江生态保护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