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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报09:乡镇府欠债16年 5年执行终了结

2013-10-21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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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时5年,历经30余次的往返,葛洲坝人民法院终于执结了一起特殊的被执行人案件。近日,在经历了长达16年的漫长等待之后,申请执行人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终于拿到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政府的第一笔欠款。

   1997年8月,原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供水站签订建设施工合同,该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工程款为37万元,但一直未给付。原申请执行人于2003年9月3日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大堰乡政府、大堰乡供水站支付下欠工程款37万元,本案长阳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大堰乡供水站自愿定于2004年1月10日以前清偿原告葛洲坝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万元。协议达成后被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供水站一直未履行。
   2008年12月,经中院指定该案由我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执行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供水站,因长期负债经营,严重亏损,开办单位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人民政府已对供水站实行改制,其财产也由开办单位整体接管,故本院于2009年6月2日下达(2009)葛执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追加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人民政府为本案被执行人,并限被执行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人民政府清偿申请执行人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欠款25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17.3077万元。裁定书送达后,我院多次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人民政府协调、执行但都无功而返,仅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供水站的银行帐户扣划1.1万元,因被执行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属于贫困乡,政府的资金也极为有限,没有多余的资金来供本案执行,查询大堰乡政府所有的银行账户都属财政零余额账户,故本院于2009年9月12日裁定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今年,在全市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专项积案清理工作开展以来,葛洲坝法院抓住时机,由院长亲自带队到被执行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了解情况,制定执行措施,包案到人,在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多次组织双方协商,注重在协调疏导上下工夫,对两边单位领导苦口婆心,从法律规定到方针政策,不厌其烦的进行劝导。在协商过程中,被执行人表示不是故意拖延债务,只是因为自身资金困难,没有执行能力,执行庭了解到这一点后,又转头做通申请人的工作,不拘一格变通执行方式,同意被执行人以物抵债,最终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用山货偿还本金25万元,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利息17.3077万元。协议达成后, 大堰乡乡政府履行了协议,这笔历时16年的债务纠纷,被葛洲坝人民法院成功执结。(根据执行庭报送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