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
文·倪寿明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的要求。这一指导意见充分遵循了刑事司法认知与判断性活动的一般规律,进一步强化了刑事证据观念,规范了证据的运用及证明活动,体现了一切靠证据说话的理念。认真抓紧抓好这一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并以此为契机开展必要的专项治理,对于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必将发挥重大作用。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和核心,从某种意见上说,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一个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刑事案件大都发生在过去,法官、检察官和警察都不会在现场,无法亲历和见证犯罪的过程,只能靠事后寻找各种相关的证据去感知和认识事件过程,尽可能地去还原真相。但是,人的认知能力总有局限性,无法达到客观全面的实现情景再现,因而即使不是故意或过失,也难免会因为证据的不充分或认知能力的不足而出错,这就是刑事司法活动的一般规律。说句可能耸人听闻的话,依靠各种相关的证据去还原真相,出现不同程度的误差是正常的。还原真相的程度与证据充分的程度是成正比的。证据越充分,真相还原的程度越高;证据越不充分,真相还原的程度越低。司法实践中,或许根本就找不到一个法官敢说自己从来不会出现认识上的误差,除非有事发现场的录像,否则无人敢打这样的保票。
关于造成刑事错案的原因,曾有专家学者做过深入的分析,排除司法人员枉法裁判、有意为之的情况,依次为侦查机关不当行为、被告人虚假口供、虚假证人证言、忽视无罪证据、鉴定缺陷、审判机关不当行为等。其中,侦查机关不当行为包括刑讯逼供、伪造证据等,鉴定缺陷则指鉴定程序或形式上存在违法之处,以及应做却未做相关鉴定的情况。也有学者结合国内外刑事错案样本进行研究,认为造成错案的主要原因是检控方的不当行为,其中警察的非法侦查行为又占绝大多数。但也不容忽视的是,法官在审查认定证据时出现认识误差,则几乎在每个刑事错案中都或多或少存在。回到“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和核心”上来,任何刑事错案的背后总存在着形形色色的证据问题,而证据的收集与认定的误差,存在于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环节,这是错案形成的铁律。
曾有人把刑事诉讼中公检法的关系比喻为: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送饭”的,法院是“吃饭”的。好像法官是吃现成的,最讨便宜。其实情形并不真是这样。一个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通过各种途径去发现和收集证据,并在此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这就像准备好了一桌饭菜,交给检察官审核后转送到法官手上。但是,饭菜的质量如何,能不能吃得下去,吃下去有没有不良反应,就看法官自己的判断了。令法官纠结的是,不能因为认识上可能存在的误差而不去办案。也就是不管饭菜质量如何,吃也得吃,不吃也得吃,有不良反应自己担着。有的饭已经做夹生了,想回锅都很难了,只好搁置。现实中,放不是、判也不是的两难事例并不少见。
中央政法委的指导意见很好,好就好在突出强调了“证据裁判原则”和“严格证明标准”,赋予了法官在审判环节遵循了“疑罪从无原则”的职权。当饭菜质量不过关的时候,可以视情放掉不吃,也可以视情退回重做。也就是说,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必须具有相应的并且是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存疑的证据不予采信,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没有证据不能认定犯罪事实,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特别对那些已经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无论是对还是错,都要拿证据说话,不能以某个人的意愿、某些群体的猜测和臆断为依据。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中央政法委的指导意见也为法官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提供了重要的护身屏障。只要坚守证据裁判原则,若无故意,也无过失,即使造成错案,遵循过错追究原则,法官并不承担错判的责任。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