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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洲坝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案件引入保险担保机制的意见(试行)》

2018-10-19 16:01
来源: 葛洲坝人民法院

葛法办〔2018〕5号

 

葛洲坝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葛洲坝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案件引入保险担保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庭、室、大队:

为进一步完善执行担保机制,助推解决执行难问题,经院长办公会讨论研究通过,现将《葛洲坝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案件引入保险担保机制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葛洲坝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葛洲坝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案件

引入保险担保机制的意见(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切实防范和解决办理执行案件中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难、审判程序结束后对被执行人财产执行难以及执行不能后司法救助经费有限等问题,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救助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法院执行工作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保险担保方式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一种新的担保方式在增强当事人的担保能力、发挥保险制度对财产保全及执行担保的促进作用、降低保全和执行担保门槛、缓解执行案件当事人的担保压力、助推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等方面均意义重大。

二、在办理涉执行担保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以保险方式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被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以保险方式提供执行担保,或者被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变更、解除全部或部分执行措施而向人民法院提供保险担保的,人民法院均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三、在执行案件的办理流程中无法正常获得被执行人行踪及其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接受保险公司出具的悬赏保险单,在悬赏成功后由保险公司支付悬赏金。

人民法院决定以悬赏方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载明悬赏内容、悬赏金数额、计算方法、领取条件、时限等并通过媒体平台向社会发布。

四、对涉民生执行案件进行司法救助时,可以试行适用执行救助保险机制,积极探索解决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道路交通事故等涉民生案件中“执行不能”问题。

五、葛洲坝法院已和中国人保财险公司葛洲坝支公司签订执行保险担保、执行悬赏保险以及执行救助保险战略合作协议,各审判团队要积极探索和实践运用于立法和司法实务,在执行担保、执行悬赏、执行救助方面引入保险机制。

六、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宣传栏,立案部门工作人员可以向当事人释明,但不得强制要求相关案件当事人采用保险方式提供执行担保或选择悬赏执行或者进行执行救助。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葛洲坝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8年9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