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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葛洲坝人民法院执行信访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7-06-13 16:15
来源: 葛洲坝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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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法〔2018〕5

 

 

关于印发《葛洲坝人民法院

执行信访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庭室、各审判团队:

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葛洲坝人民法院执行信访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葛洲坝人民法院

                                       2017年6月13日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行信访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葛洲坝人民法院执行信访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执行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执行信访接待工作接受上级法院统一管理,实行本院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审查处理。

   第二条 执行庭负责执行信访、接访、处访工作,做到来访有人接、材料有人收、咨询有人答,为涉执信访人提供便利服务,方便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联系。具体确定一名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人选由执行庭确定,相关承办人也要协助处理好执行信访工作。

   第三条 执行庭全体干警应当认真做好涉诉执行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为群众服务。

   第四条 本院执行信访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受来访群众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是首问联络责任人,应当负责对来访的事项解答、联络和协调。原执案件所承办的各组对所承办的案件在整个执行阶段以至案件执行结案后都应当负责对当事人进行说理释法,解答群众疑惑。所涉执矛盾纠纷较大的案件,应当及时进行排查,向上汇报,认真分析,做到心中有数。

   第五条 执行庭应对当事人的书信、电话、传真、来访和上级法院或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执行信访事项逐件进行登记;对执行信访人提出的涉诉案件,依据法律文书现场答疑解惑。不能现场化解的,及时报分管信访工作的院领导。对于办结的执行信访案件应及时回复执行信访当事人、批办、转办部门或有关领导。

   第六条 对于上级领导批示要结果的和机关团体、新闻媒体关注的、群体联名的信件及矛盾易激化的执行信访,应遵循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归口执行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实行包案到人、明确责任、及时办结。

   第七条 建立对外联系沟通制度,对不属于执行范围的信件,登记后三日内转送相关部门,对于不属于执行处理的群众来访,可按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并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协调落实责任。

   第八条在执行信访活动中,应当做到认真登记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对执行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敷衍、推诿、拖延;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接受贿赂;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执行信访当事人的隐私和其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执行信访材料。

   第九条凡有以下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群众执行信访反映的问题搁置不理、敷衍推诿,导致矛盾激化的;

   (二)因工作失职、处置不当,措施不力导致群众多次赴省、赴市集体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有理而未依法纠错造成群众反复越级上访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四)对按规定和上级机关通知要求,应到现场处理集体上访问题而行动迟缓、借故推诿或无故未到,给处置工作造成被动的;

   (五)打击报复执行信访群众,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六)迟报、漏报和瞒报重大执行信访情况,致使延误处理问题时机的。

第十条 实施执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党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葛洲坝人民法院  

  2018年3月5日印发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