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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表现形式的契合性分析

2014-04-11 09:58
作者: 蒋 正

   

法院文化表现形式的契合性分析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建设的意见》(法发〔2010〕31号),旨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要求,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笔者认为,最高院出台的文件将极大地促进各级法院的文化机制建设。法院文化是法律实施状况和法院机制建设的集中体现,它充分展示了一个法院的审判制度、队伍建设及建设成果等内容。本文试图从法院文化建设的社会语境出发,以社会学和法学方法论为分析工具对法官职业群体及法院文化运作具象进行逐步聚焦,进而还原其表现形式的形成机理及运作状态。笔者通过文本梳理及实践对比发现,我国目前的法律文化表现形式正处于逐步发育阶段,总体来看,各地区、各级法院在该领域发展迅速且各具特色。但同时,由于主体缺位、制度缺失、互动受阻等原因,目前我国法律文化表现形式在某些方面的契合性受到制约。在契合受限的语境下,笔者认为,应选择适合法院“本我”主体需求及充分体现主体内部上下层级功能、文化地域特色的表现形式,实现“法律—法院—文化”的三元互动及“形式—实质”的高度统合。这就要求我们在文化环境宏微、形式内外多元的路径选择上,充分考量与融合审判机制需求、文化形式契合及法院自身定位等多重因素,才能在文化宣示与制度建设之间实现大致均衡,从而全面实现社会主义核心司法理念。


  引言

  法院文化是以“法院”为实践主体和活动场域的文化形态,其与法律文化之间存在种属对应关系。它以对审判功能的阐释为核心元素,以促进法院机制运行为最终目的,既具备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证的形态表征,也存在文化解释学意义上的发生机理。这决定了其在进行“法律—文化”的功能表述及“文化—法院”的路径反馈时,其内涵约束趋向凝聚缩合,而外延表达则显现多元精致,两者之间存在契合统一的关系。而在实践中,法院文化表现形式往往呈现出多维、发散及互动的特征,从法院文化内生表达视角来看,存在诸如院徽、院训、院刊、院歌、主页、运动会、赛诗会、图片展示、警示标语、庭审用语乃至审判现场等诸多形式(如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从外部导入的角度来看,则包含诗歌、小说、散文、电影、戏剧、普法节目、新闻报道、事迹报告会等表现手法(如CCTV-1《今日说法》),且内生形式之中及内外形式之间存在相互反观、借鉴、吸收的关系,这种多维细腻的表现体系决定了在诸多文化形式选择中,如何实现宏观与微观、抽象与具体、文本与实践、形式与内容、内部与外部、一元与多元的契合统一,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图示:法院文化表现形式的典型范例。

  一、法院文化的表现形式概述

  (一)法院文化的属性

  法院文化是职业法官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凸现法院特点并得到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载体的总和[2]。社会主义法院文化充分体现了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具有“人民法院为人民”的本质属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司法实践为其发生、发展及保持先进性提供了深厚的现实土壤,造就了富有特色的法院文化,它能够在潜移默化中影响法官行使调解、审判、执行等职能。同时,法院文化也具备文化现象的一般特点,它属于文化现象的次生位阶,具有主体特定性、场域固定性及形式多元性等特性。

  (二)法院文化的表现形式

  任何文化形式都源自于物化实践活动,法院文化也不例外,它包含了由物化活动成果表现和因之形成的超然意义上的文化,其展示载体多维多态,包括人员、组织、建筑、设施、装饰、制度、规范、惯例、文字、标识等各种有形或无形的事物,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表意系统。法院文化的精神属性决定了其表现形式具有一元性和多元性。就一元性而言,它必须围绕社会主义核心司法理念,打造专属自身的文化品牌,展示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就多元性而言,法院文化的表现形式是丰富多元的,从产生方式来看,其可分为内生性和外导型。前者存在如院徽、院训、院刊、院歌等形式,多见于法院内部组织进行的文化活动;后者存在诗歌、电影、普法节目等形式,多见于外媒对法院文化现象的宣传报道及以法院/法官行使审判职能为核心素材的文艺创作等。内生性和外导型法院文化形式并不必然割裂开来,而是存在互补互益,共荣共生的融通交流关系。一方面,职业法官群体的主体性实践为外界文本创制提供了鲜活的事实支撑和经验论证;另一方面,外媒大众的叙事性描述及文艺性提炼等为法院内部文化活动的开展提供了较为优越的创新空间和创作想象,甚至二者之间能够实现直接互动(如邀请心理医生帮助法院干警进行心理调试,适度减压)。

  (三)法院文化表现形式的典型案例

  例一:广西省宜州市是刘三姐的故乡,当地法院在廉政文化宣传方面积极引入山歌文化,创新出“劝廉山歌”和“山歌板报”,以通俗易懂的内容和群众耳熟能详的形式表现出来,受到当事人及群众的好评。[3]

  例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宋鱼水是“全国优秀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广电总局以其先进事迹为蓝本拍摄的电影《真水无香》,在艺术上、思想上,都具有强烈的感染力和震撼力,都给人以审美的愉悦和精神的启迪,宋鱼水同志本人对于法院系统而言具有独特的形象提升和价值展示意义,是法官文化的优秀代表。[4]

  例三: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比较注重法律文化环境建设,该院于2000年提出“法院文化工程”的概念,迄今以建成“法官书屋”、“法官沙龙”、“法官信息岛”、“法官活动中心”、“法官通道”、“法官荣誉室”等场所设施,其中法官书屋藏书3万余册,目前已成为东营市最大的法律图书馆。[5]

  例四: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利用网络建立了法官文化论坛“文化馨苑”,设置了“法律实务”、“廉政文化”、“文学艺术”等10大板块59个子版块,注册会员近千名,发布帖子6万多个。该论坛已成为该院广大干警交流思想、工作和文化的重要平台和文化品牌。[6]

  从以四上则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实践层面上,我国当前的法院文化表现形式丰富多样且发展迅速,各地各级法院在充分挖掘文化素材、开创文化形式等方面不断创新超越。这其中,既有代表法院整体文化形象的审判明星,又有结合本土文化特色的独特宣传形式,还有法院系统内外进行交流的良好平台。之所以能取得如此显著的成效,应归功于我国三十年以来法律体系日趋成熟,司法体制渐臻完善,职业法官群体的辛勤劳作及文化事业的蒸蒸日上。但另一方面,这仅仅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典型范例和优秀代表,综观而言,我国在此领域的总体发展相对滞后,由于法院文化发展的基础较薄,文化核心理念相对缺失或错位,很多法院长期以来处于“强审判、弱文建”、“强设施、弱意识”的发展状态,导致各方对法院文化表现形式的研究和实践被边缘化,形式单一、形神两离及有形无神等现象层出不穷,存在较为严重的契合性缺陷,使法院文化政策上的重锤响鼓与文化实践中的浮于形式形成较为鲜明的对比,这一方面说明了法院内部已认识到文化在意识领域的强大内力所在,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目前法院系统对于文化发展仅是一厢情愿式的热衷。[7]但令人欣慰的是,我国法院系统自上而下对法院文化及其表现形式的认识正在逐步改善与加强,这是我国审判制度及法院建设在文化层面上的一次自我审视与深入反思。当我国改革发展的国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变化时,法院系统的制度衍变及模式调节将会遭受一定的阻力,迫切需要审判制度的近因素(如文化)对之进行积极拉动和全面提升,使之更好地适应当前稳定发展及和谐司法的需要。笔者坚信,从长远来看,由法院文化形成的软实力对于完善法院建设及审判制度将大有裨益。

  二、法院文化形式缺乏契合性表现及原因

  (一)缺乏契合性的表现

  1、文化意识与发展趋势不融合。文化这一上位概念发凡于物化实践活动,它与人们的精神认知更易于形成融通交流的独立循环。在文化发展的促动力上,前瞻意识的培养将间接影响文化通往兴盛,而无意识或意识滞后将直接致使文化趋向衰微。当前一些地方法院对文化表现形式的概念还停留在诸如“文艺体育活动”的认知层面上,与文化功能重构和整体提升的大势格格不入,如《人民法院报》2005年设立的“法院文化建设”专栏,专门刊登各级法院、法庭的文化建设活动,给人印象最深的就是“书画展”、“运动会”、“文艺汇演”等报道[8]。而某篇报道的结尾则直接道出一种“形神分离”的文化价值观:“各种文化活动的蓬勃开展为该院带来的审判质量、审判效率的显著提高。”[9]这种对法院文化表现形式的浅显认知及功用化态度,犹如一把利刃将文化本身与审判机制重构、法官素质提升等现实需求割裂开,使两者不能产生水乳交融的有机联系,最终将影响法院整体文化建设水平的提升。

  2、物化活动与文化提升不协调。物化活动是一种重要的文化表达途径,它能以符号化的形式给受众带来直观感受,使之产生表达与象征意义上的文化联想,最终达成认知层面的趋同。但笔者认为,不能因此而倚重其在法院文化建设中的地位,若然则有可能使法院文化建设产生“重物轻文”的轨道偏向。在近几年的法院文化建设活动中,各地法院均出现了“先上硬件,欲止于硬件”的态势,其充分利用“文化建设”的契机,率先把法院“硬件”(如兴建办公大楼)建设上新层次,或在外观造型上极力表现与法律有关的象征意义,如内饰中的天平图案、外壁上的貔貅神兽图案以及“法”的古代写法和解释等[10],这一方面表明法院文化中物质基础部分已得到较多体现;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某些法院对文化表现形式的偏知误读。固然,物化活动成果是法院文化欲展现的重要内涵之一,但过分强调硬件建设则恰恰容易忽略对文化内涵的深入挖掘及对表现形式的详究探寻,使物化活动与文化提升不能更好地协调对接。

  3、最高法院与地方法院理念不契合。在法院文化理念形成上,最高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向下指导、统合及示范作用,但在去年《意见》颁发以前,其规范指示的长期缺失使得此项功能尚存缺陷。从近些年的实践历程来看,最高院的法院文化改革被囊括在司法改革的母题之下,其表现形式多涉及制度改革的诸多内容。综观而言,最高院的改革重心在于完善司法制度及促进法官职业化等,这可以从其审判职能改革尝试和判决厘断文化中窥见一斑。在地方层面,由于各地法院的地域状况及经济条件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它们的文化建设理念提法往往大相径庭,如有的法院希望通过文化品行的历练来整体提升审判人员的素质,故力提“文化建院”、“文化育人”等说法;有的法院则认为法院文化就是丰富法官的文化生活,故多举办歌咏比赛、运动会、摄影比赛、文学作品创造等活动;还有些法院认为法院文化是法治精神与人文精神的结合,故主张向社会尽责任和献爱心,如长期资助贫困学生等。这种国家与地方文化建设理念的不协调,导致在文化表现形式上缺乏统合机制,降低了整体文化提升水准。另外,由于最高院的《意见》出台仅仅一年,其指导作用和实施效果尚待检验。

  4、内部实践与外部创制缺沟通。所谓内部实践,是指职业法官群体基于自身工作特点而进行的文本创作和主体实践;而外部创制,是指法院系统外的职业群体(如记者、作家等)以法院文化为基础而进行的创制实践活动,两者同构于一个相互独立且互通互补的半封闭系统中,而该系统内外之间存在双向多维的信息交流。在现实中,有些法院内部创作倚重追求外部形式,而较少关注法院文化的真正内涵,如认为法院文化表现形式就是运动会、诗词赛、摄影展等,其实质是在力创“有文化形式的法院”而非对法院文化进行实践,这种内涵缺失的形式创制趋向于在系统内进行单调重复或循环,与外界呼应始终保持距离,不能体现时代精神和文化趋向,无益于法院工作的整体提升。而在法院外部,对法院事项的文本创制(如新闻报道)大多从纵观审判功能等入手,如追求调解率、结案率及对大案要案审判状况的追踪性报道等,文本素材及创制想象的缺乏使之后续乏力。在影视作品中,与刑侦类、反腐类题材影视剧相比,反映法院审判职能及生存状态的优秀作品少之甚少,直接制约了对法院形象/功能的艺术再现与多面展示,进而影响受众对之最终印象。

  (二)缺乏契合性的原因

  1、重视不够。在最高院《意见》颁布之前,法院系统对法院文化的内涵及实质尚未厘清,致使其发展长期处于半边缘化状态。法官个体甚至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法院文化建设存在功能性误读,缺乏全面认知和深度理解,甚至将业余文化活动与法院文化实践重度混淆,这最终导致法院文化建设缺乏清晰明了的方向指示和持续深入的行动进程。改革开放以来,法院系统将主要精力集中在恢复法制秩序、完善队伍建设和重构审判机能之上,未整体开展文化建设。而随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体系的初步形成,司法体制与法院功能的完善就需要吸收法律近因因素(如文化)来实现,这就必须改变法院文化建设理念,使文化形式的实践不再仅限于数量积累,而要实现质变飞跃。

  2、主体缺位。在法院文化表现形式的语境中,“法院”与“文化”在“促进审判”、“司法为民”等价值项下产生交集,但在实践中却较难发现与之对应的价值表达者及功能承担者,从而导致文化建设的主体缺位。一般看来,法院理所当然地应成为文化表达机制的主导者,但从实践效果来看,其并未充分发挥其主体资源优势承担此项担当。在审判功能至上的主流理念作用下,其将焦点过度地聚焦于审判功能,而较少将注意力集中到文化机制建设上来。就发挥整体效能而言,法院系统没有与文化促进机构及文化形式创制主体形成联动表达机制,较难实现资源共享,更奢谈各取所长,有所创新。

  3、基础较薄。制度的完善与超越往往厚植于长期积累的现实土壤。对于法院文化建设而言,恰恰缺乏相关背景支撑,即便是法院文化产生的核心动力——社会主义特色司法制度与审判机制的重构完善,也才经历了短短三十余年,远未达到成熟促动的阶段,且相对于西方主要国家而言,我国法院比较缺乏法律传统的积淀和司法精神的传承,创制个体也受实践经验及认知局限对法院文化及功能定位缺乏清晰认知,这一切直接制约了法院文化表达形式的制度构建和活动开展。

  4、衔接不够。法院文化并非与世隔绝的修行者,他需要在练足内功的同时,与丰富广阔的社会生活进行交流互动,进而既能突出自身工作特性及文化属性,又能体现多元社会需求与时代特色。但当前的法院文化实践并未较好地体现时代潮流和文化走向,其对文化形式的开创历练大多是在法院系统内部进行,缺乏社会视野和实证分析下应有的广度和深度,受固定研究场域和单一分析视角的局限,文本创制者在对法院文化形态进行解剖研究时,缺乏对文本进行嫁接的勇气和在实践中磨合的耐心。

  三、完善法院文化形式契合性的路径选择

  以上分析指出我国法院文化表现形式存在的主要契合性问题,笔者认为要改变这一现状,需要法院上下层级及系统内外的共同努力。总体看来,完善我国当前法院文化表现形式的路径选择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宏观与微观

  宏观层面的法院文化形式形成源自于实践个体的点滴积累和持续开掘,而微观层面的法院文化精神又受国家高度上的指导规范。在宏观层面上,国家高度上的法院文化应当体现中华法系的特色、法制体系的完善、法院建设的现状及当代文化的走向;在更高层面上,甚至要与国际法学/法院文化进行直接对话及互通交流,代表中国特色法院文化在国际发声。在此领域,作为地方法院的北京市二中院不断尝试与国际接轨,期望使自身能成为传播中国法文化的一个窗口,该院的建设目标为“处处都能闪现东方法文化的灵性,时时都能感受东方法文化的浸润,人人都能展示献身法院建设的多元价值。”[11]它希望自身的法院文化既有世界法治发展的先进印迹,又能体现中国法院文化的传统,并通过建筑风格、审判方式等改革进行大胆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微观层面上,国家应当对地方法院文化建设进行引导规范,充分激发其主动性和创造性;而地方法院则要以促进完善审判职能为核心,深挖地方文化资源,吸收民族文化精髓,全面提升自身文化内涵,使法院审判职能与文化形式能够充分融合。据此,在制度层面上,可以考虑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全国性法院文化研究机构,负责统一收集、整理、研究法院文化,并将法院文化形式研究纳入其中。各级法院可以政研部门的牵头下,负责本区域内法律文化形态的研究,并承担文化宣传与对外交流职责。在个体参与上,法院文化内部主体(如法官)应主动承担对内生文化形式(如院训)进行整合、创制、管理的主要责任,而外在主体(如记者)须以外向/多维视角对法院文化进行审视解读。

  (二)内部与外部

  以审判功能和法官身份为参照,法院系统文化网络可以分为内部和外部双层结构。就内部性而言,职业法官群体始终保持由内向外的视角惯性进行功能探究,而外部诸多创制主体,则习惯于由外向内进行制度解读。法律文化形式文本的创造,既须来自法院内部(如法院创制院训),也应存在法院外部(如记者对法官事迹的报道)的积极参与,故内外主体间审视视角及思维向度的不同转换对于文化形式的开掘创新尤为重要。在“法院文化”的语境中,法院既是法律审判功能的特殊载体,又是法律文化形式文本的创制主体,这就要求文化形式的导入更须适合法院的功能完善和实践需求,而法院则应为文化机制的对位提供更为广泛的现实素材,实现制度内外与文化网络间的高度契合(如电影《马背上的法庭》[12],素材来源于我国西南边陲乡镇法庭的审判现实,其较深入地反映了我国基层法院的生存现状及法律实施的艰难环境)。这种文化形式上的内生与外导通过融合沟通,既能打破法院文化建设的隐形封闭与部门区隔,又能放大文化宣传中的信号传输与对比效应,从而形成法院文化机制建设的内外良性循环。因此,应加强对地方及民族特色文化的分析研究及文本实践活动,把优秀的地方文化、民族文化与法院文化相融合,借本地文化特性提升整体法院文化水平,从而使之更具文化张力和适应性。

  (三)文本与实践

   法院文化文本形式来源于文化实践,它是对后者的高度凝缩、适度夸张及形象再现,而后者反之能扩大文化景深,促成文化探究,在文本创制中发现自我循迹和主侧影像。笔者认为,文本形式的衍生必须根植于文化内涵的重构,这需要其在体现自身鲜明特点的同时与法律文化保持同质同向,故在“法院文化表现形式”这一文化殊象中,作为文化实践主体的“法院”主要通过审判实践/法学研究的桥架与文化表现形式产生联系并深度融合,并由法院系统内外的文本创制主体及实践先锋在这一衍生命题下进行文本创新。同时,法律文化是一种有实体内容的对象化存在[13],也是一种强有力的诠释工具,法院文化表现形式作为其衍生命题,在文义解释上,需从深入探究、反复比较某段时期、某个地区的法律文化中吸取有益成分;在实然角度上,则须通过全力参与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来实现形而下学的重要意义,这就需要从文化生态和司法实践的视角来关注法院文化机制运行。一方面,中国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恰恰能够为表现形式的研究提供丰富素材和宏观背景,这就需要我们充分发挥传统文化自具的传承性、稳定性、独特性及多样性来解释、丰富和创新法院文化表现形式。另一方面,我国的法院建设虽然仅经过三十年余年的风雨洗礼,但形成的文化积淀和功能传承为文化表现形式的兴盛提供了可行性前提。因此,应从提升法院文化功能的角度入手,对以法院为主要承载平台的文本创制及活动实践进行研究,促进实现文化内生及繁荣。在这方面,最高院的《意见》无疑为文化形式的表达提供了全局意义上的指导规范,但是在此规范下如何进行具体操作则需要各级地方法院进行细致论证,其应对本区域的法院文化发展现状进行详细梳理,在此基础上结合地域文化特色对实践活动进行文本注解,并及时收集实践活动成果,对之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研究,以便为文本的深入拓展提供良好的语境前提。

  (四)形式与内涵

  法院文化是以法院为主要活动场域的文化形态,相对固定的活动场域及稳定持续的功能架构使文化内涵呈现核心为“一元”的特点,它通过整合、吸收、重构各类要素,最大限度地实现法院文化的弹性和张力,而法院文化外延的丰富多彩则能从不同侧面对其内涵本质进行反观与注解。一方面,多元的文化表现形式为表达法院功能和机制提供了可行性前提,而如何实现既定内容(如十佳法官)被更好表达(如诗歌)则须更好地进行选择博弈。因此,文本创制主体应通过不断尝试,找到欲表达内容与文化形式之间的“接口”。另一方面,文化的优势在于鲜明的个性特色,故在法院文化的建设上必须要坚持自身个性,紧紧围绕本院文化创制主题,加强对自身特色文化品牌的总结提炼、开发推广,使文化理念的形成能够体现本地的自身特点、历史渊源和发展趋势。法院文化作为文化制度的独特具象,从形成时就包含了文化现象应具备的兼容本质与发散特性,这其中既有诗歌、散文等抒情文本对法官职业群体的讴歌礼赞,又有普法节目、庭审现场等说理文本对法条个案的精辟解读。在内涵的表达上,应当注意法院文化表现形式与公正、公平、正义等法理理念之间的多层联系,人们对于法律的追求和渴望需要通过法院这一直观实体来获得有形概念,故满足当事人接近正义的要求应是当代中国法院文化的基本内涵,其应成为积极探索、充分发掘新型法院文化形式的重要动力。笔者认为,在此可大胆尝试与主流/传统文化形式的嫁接与融合,如创作有关歌颂法官公正司法和敬业精神的歌曲时,不应仅再局限于从正面宣传其高大全形象,而可以从多个角度和侧面展示其立体映像,从而使受众能够获得更加丰富立体的主观认知。文化的广博性和司法的严肃性决定了形式筛选与内涵契合将是一个长久的过程,需要每一名法官、每一位公民的亲身参与和尽力奉献,才能从根本上促进文化表现形式与内涵的高度统合。

  (五)管理[14]与创新

  法院文化表现形式可形成一个内涵精深、外延丰富的形式群,如何就已存在的形式类型进行有效管理,使之促进提升法院整体文化效能及审判功能,是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目前较少见法院专门对文化表现形式进行系统梳理、归类、对比、评定,但在现实中,法院/审判的文化习性或人文精神却往往不自觉地影响到法官的审判行为[15],这看似是一种“集体无意识”却深深根植于我国法院文化之中,故而这项基础性工作对于实现文化的应有价值及再创新很有意义。因此,各级法院政研部门应当切实担负起对法院文化及其形态的管理职责,保护好已取得的文化成果,健全文化形态管理机制。一是要出台相关鼓励政策,设立文化形态建设基金,鼓励法官职业群体及社会各界人士主动参与到法院文化表现形态机制建设中来;二是要建立集思广益,群策群力。通过定期召开研讨会、文化会展、法院文化论坛等形式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措施,让文化表现形式能够体现法院审判职能及社会生活的深度和广度;三是要把法院文化管理应当与案件流程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等其他内容相协调,让诸多管理内容能够有益于于文化管理事项。在创新方面,一是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审判实践,要深入审判工作第一线,搜集第一手资料,从实践中汲取营养,使审判实践能够更好地通过文化表现出来。二是必须充分把握当前文化发展动向及吸收文化内涵精粹,激发文化本身所具有的兼容属性和前瞻特点,以文化特性来引领和锻造法院文化的职业法律品性。三是应与审判、管理制度等密切联系起来,厘清审判功能及行政管理间的联系和区别,为文化形式的植入与培育创造良好宏观条件,并充分地将法院文化建设融于办案实践之中,以制度培育文化,用文化促进工作,使法院干警真正做到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取得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结语

  在法院文化中,把对法律的信仰作为形而上的追求,应是法院文化表现形式创制者持之以恒的目标,也是法院文化表现形式发展的源泉所在。故此,对于法院文化及其表现形式应予以重新定位,通过充分挖掘文化基本内涵,锻造法官群体的职业文化品格,提升法院整体文化建设水准,促进法律信仰至上的理念追寻。这将是一个长期艰苦的过程,需要每一名法律人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但笔者坚信,只要文化表现形式被法院系统内外关心并切实付诸行动,就一定会实现其发展的绚烂多彩和长久兴盛!



注释


[1]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提出了“文化兴院”的战略,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并将法院文化建设纳入每年全院的工作重点。该院的法院文化形式比较丰富多元,涵盖了内部创制与外部整合,形成了“一刊、一站、一专栏、一论坛、一套制度、一套文集、三个馆室、一个园地”的文化品牌群。

[2]王建武:《新时期基层法院文化建设的调查与思考》,载www.chinacourt.org,于2011年4月26日访问。

[3]陈忠强:《山歌成为宜州法院廉政文化表现形式》,载gxyzfy.chinacourt.org,于2011年4月26日访问。

[4]漆浩:《最高法院举办电影〈真水无香〉座谈会》,载bjgy.chinacourt.org,于2011年4月27日访问。

[5]吕芳:《中国法院文化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10页。

[6]姚继坤:《宜昌中级法院打造文化品牌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成果丰硕》,载hubeigy.chinacourt.org,于2011年4月27日访问。

[7]丁文、高绍安:《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的灵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接受本刊记者专访》,载《中国审判》2006年第1期,第20页。

[8]吕芳:《中国法院文化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12页。

[9]《永城用文化建设促队伍建设》,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1月12日B1版。

[10]吕芳:《中国法院文化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18页。

[11]裴烨:《法院文化皆言志》,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12月15日B1版。

[12]本片由导演杨杰于2006年拍摄,公映后取得了轰动效应。

[13]张文显:《法律文化的释义》,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5期,第9页。

[14]就中国而言,管理、组织等等的文化也是研究法院文化的一部分,对其着手研究,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官职业化倾向或者群体特征。

[15]法官庭审办案的过程,也是一个与当事人双方心理交流的过程。


作者单位: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获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优秀等奖

全省法院第二十一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