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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建设问题研究

2015-08-11 17:04
作者: 贾立荣

 

法院文化建设问题研究



论文提要:

文化是一个十分厚重的概念,法院文化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社会发展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法院文化对司法的能动作用不言而喻。本文从文化的基本概念入手,阐述了法院文化的概念、特性、就法院文化的基本构成要素在表现、物质载体及其层次性作了探讨,对近年来法院文化建设进行了一定反思,并力图对法院文化建设的路径和方式作一选择。并在此基础上对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提出几点思考,同时本文在对法院文化内涵科学界定及其具体内容作深入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新时期提升法院文化的深远意义和重大价值,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提升法院文化品位的举措,以期实现法官素质提高与法院文化品位提升的良性互动,使人民法院更好地完成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从而推动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论文共计8943字。

以下为正文

一、法院文化的概念及特征

“文化”一词最早见于我国《易经》:“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这被学术界公认为是我国“文化”一词的出处。《辞海》将“文化”一词定义为:从广义上讲,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上讲,指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辞海》关于“文化”的定义虽未脱离“文治教化”的局限,但仍被公认为是我国关于“文化”的经典定义。1871年,享有“人类学之父”之称的英国学者泰勒对文化作了如下定义:文化或者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讲,是一个复合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所习得的一切能力和习惯。②这个概念被广泛地认为是目前为止最为经典的“文化”概念。在此后的100多年间,不同的学者力图从历史、心理等各个角度对“文化”作出一个界定,始终没有一个令各家所接受的“通说”。

文化和文明总是相伴而生,在“文化”这一概念出现之前,文化和文明便交织在一起,作为一种现象在史前应运而生。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法律作为阶段斗争的产物,伴随着国家和阶级的产生而产生,同时相伴人类社会的前行而不断丰富和发展,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法律文化,同时成为人类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重要文明与标志。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说:“事实上,我们通常并不是一般地谈论文化及其特征,而更多是讨论他的某些方面:文学、艺术、宗教、哲学、法律、建筑、医学、语言等,毫无疑义,离开这些具体有形的领域即无所谓文化,但在另一个方面,除非我们对于整体的文化有所了解,文化的这些部分也都无从认识。这是因为,在每一个文化内部,不同的部分和方面不但彼此关联和互相渗透,而且共享和体现着文化的一般精神。所谓文化就是这样一个层层叠架而又互相包容的复杂和庞大系统,其真实意义只能在不断地从整体到部分,再从部分到整体的循环中得到说明。”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源远流长,而法院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子系统,则是社会发展与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

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日新月异,民主法制观念逐步深入人心,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提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国人对文化的认识和注意程度达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在这个大的社会背景下,法院文化便提到了人们关心和关注的一个新的历史高度。

我国对法院文化的关注和研究是近几年的事情,而文化是最需要历史打磨和沉淀的东西,对法院文化的研究也是如此。无论是“法官文化”、“审判文化”、“法院文化”还是“司法文化”等概念的提出、研究或者是实践,通过文化来提升法院队伍素质、推动法院工作和建设的主张已经成为司法学术界、实务界的共识。

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一种为其特有的、共同遵循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念、思维模式以及与之关联的外在表现的总和。可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等级是感性的、肉眼可见、感觉可知的物质文化;第二等级是法院主体感性的行为文化;第三等级为理性的法院管理文化;第四等级是最深层次的理性的法院精神文化,包括司法理念、职业道德等。

法院文化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其核心是内在化的精神,即法院群体的思想认识、理想信念、道德价值观念以及思维模式等,也可以称为“精神文化”,其他的如行为文化、物质文化等都可以理解为内在精神的外在表象。二是它与法律文化、组织文化密切联系。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法院群体思维方式的逻辑性、行为方式的程序性、道德良知的崇高性等都体现了法律文化的特色。同时,不同法院的领导层通过不同的管理行为而塑造出不同的法院文化,所以法院文化又反映出组织文化的某些特点。作为观念和行为模式的集合体,文化最根本的意义就

在于可以帮助在某种共同性基础上存在的群体找到自我认同,带来情感上的满足和理性上的一致认识。

二、法院基本构成要素在表现、物质载体及其层次性的研究

(一)、法院文化是“精神家园”———法院文化的基本构成要素

人类的文化最初是以环境或人的需要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但因社会群体与特定地域的紧密关联,不同地域具有不同的自然环境,决定群体活动内容和方式上的差异,文化也相应染上了地域或区域的特质。这种特质在法院文化这个“部门”文化或者说“子文化”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和突出。文化本身具有的社会性、系统性、相对稳定性和可变性、继承性、开放性、包容性等特点,是许多学者对“文化”概念的界定始终没有一个“通说”的根本原因所在。

但目前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文化”的界定比较趋同或者说大家比较认可的是《辞海》关于“文化”广义的定义,即文化是指导人类社会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需要说明的是,在对某一个概念进行定义或者界定的时候,我国一些专家学者似乎比较喜欢“总和”这样的定义方法,比如:道德是一定社会为了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之间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所提倡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总和”观念和意识的产生大概一方面是受中国传统“中庸”思想的影响,干什么事总是追求“唯美”;另一方面,大概是想通过这种“总和”的概念方式挂一盖全,力求完美自己的观点或者学说,而这种方法有时恰恰次化了其本质的或者是本来的精神和实质。

对于“文化”的构成要素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有的认为,文化由符号、价值观、规范和物质文化四个要素构成,有的认为由物质要素、行为要素、精神要素三个方面构成,有的认为由物质要素、行为要素、观念要素三个方面组成,有的认为由精神要素、物质要素、制度要素、执行要素四个方面构成,等等。从以上关于文化的构成要素看,尽管不尽相同,但目前大致趋于一致的观点是,文化基本上主要由精神要素、物质要素、行为要素、规范要素四个方面构成。文化是“精神家园”,属于意识形态领域,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而非物质基础,即文化是一种精神或者精神现象,深藏于其成员或者组合体的内心的、无限的、广大的、自由的心灵世界。

文化的最大特点是潜在性,第二个突出特点是言表的难以周全性。文化本身固有的这种“潜在性”有时可以言表,有时却无以言表,也不可能用语言来表述清楚。文化的第三个突出特点是在一定程度上的可概括性,即尽管不能穷尽但可以用列举的方法进行列举,如可以把精神概括为思想、理想、信念、宗旨、价值观、道德观、思维方式等方面。采取列举方式的最大好处在于为如何加强文化建设指明了方向、目标和构建路径,否则在理论上就会陷入“虚无主义”,在实践中没有抓手,陷入盲目和盲从。文化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在此以物质、精神、制度、行为为基本构成要素加以说明:就物质文化来讲,我们建造一座办公大楼,这普遍被认为是时下法院物质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时下办公大楼的建设成为法院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一方面,办公大楼本身并不是一种文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来设计、建造大楼,其本身并不具备精神或者说文化的成份,而真正体现大楼文化的是设计者的设计理念、设计技术、设计思想等,比如法院的办公大楼设计形状体现的是“法”或者“公正”的理念,设计的风格体现的是“庄重”、“威严”等。另一方面,如果大楼的设计、建造没有真正体现出法院本身“法”的内涵来,即使大楼设计再好,也不能因为这是法院的大楼,里边住着一群法官就是法院文化的组成部分。就制度文化来讲也存在同样的问题。特别是“东营经验”推出后,“精细化”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东营经验”的代名词,“东营经验”在一定程度上被等同于“管理文化”,在这种情势下,制度建设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程度和高度。

其实制度建设不只是在法院,在其他任何部门也都由来已久,制度建设之下的管理所带来的效益是有目共睹的,也是被历史所证实的。同样,一方面,制度本身并不具备思想,而真正体现在制度中的,是制度设计者的思想和观念,也正是因为制度设计者的思想和观念,才使这项制度具有了生命和价值。另一方面,制度和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了好的制度并不必然带来好的管理效益,制度的思想和价值最终体现在落实之中,而落实更需要落实者的再度努力和创造,否则制度就有可能在执行之中变形甚至成为虚设。

就目前制度建设的情况看,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是制度设计本身并不合理,可操作性不强,实在、管用的不多,具有一定思想和观念的制度也不多,这样的制度再多也没有生命力,只能算是一种摆设和“门面”的装点。突出问题之二是制度的执行乏力,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缺乏执行者的再创造,使本来就不多的具备好的思想和观点的好制度在苍白无力的执行中其生命力渐渐枯竭,直到最后的无奈和悲哀,有思想和生命力的制度最终走到如此田地,“管理”实在是有点可怜的成份。

就行为文化来讲,在此我们可以把行为分为两大类:一是集体行为(包括国家行为),一是个人行为。以裁判文书为例:对外,裁判文书是以法院名义针对当事人作出的,这种行为代表的是国家,是一种集体行为;对内,法官承办案件并制作裁判文书,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个人行为,尽管有时可能经过层层把关和审批。裁判文书本身是白纸黑字或者是通过信息化手段来展现,其本身并不是一种文化,而最多只能说是文化的一个载体,因为裁判文书一旦对外发布,对外展示的是一种国家裁判行为,由法院代表国家来裁判是非曲直、惩恶扬善,彰显的是法律的正义和民主法制的尊严,这种显示出来的内在的公平正义和民主法制精神才是裁判文书真正的价值所在。同时,就法官制作裁判文书而言,内含的是法官认定事实和证据、适用法律、说理感化教育等技能,这种技能隐藏着法官的思想、知识、经历、经验等诸多因素和思想观点,如果整个裁判文书没有内含的这些价值和思想,裁判文书便毫无理性可言,甚至有时可能恰恰相反,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法官法院的声誉。

综上所述:法院文化是意识形态,是法院和法官固有的“精神家园”,不是所谓的法院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如果非要以列举的方法把法院文化列举出来,起码应包括思想品质、价值取向、道德信仰、思维模式、习惯作风等方面。

(二)、法院文化是无形的“存在”———法院文化的物质载体

法院文化对法院群体的作用过程通常是这样的:通过法院文化建设使得法院群体成员具有共同的价值观念、发展目标、管理哲学、群体精神和现代司法理念,进而使得他们制定并形成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行为准则、道德规范来实现其目的,以反映其所追求的精神文化诸观念要素的内涵;为了推行和实施这些规章制度、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法院成员又必须创造出特定的审判场所、办公环境和文化设施等,即构筑一定的物质文化基础。

可见,法院文化作为精神层面来讲是“无形”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文化的“虚无”或者是可望而不可及,这种无形的、潜在的精神,是通过有形的、显现的载体来加以物化的,这一过程通过物质基础的升华成为文化,而又通过升华的上层建筑来指导物质基础实践,而且这一过程在不断地演化、反复和递进,周而复始,永不停息。文化作为“无形”精神财富,转化为有形的、可见的载体,通常要通过两种方式,即“人化”和“物化”。对此有人形象地作过比喻,认为法院文化犹如三个同心圆,即外层是物质文化,中层是行为文化,深层是精神文化,无论物质文化还是行为文化,都是以精神文化为中心散发出来的外在表现,因而其处于核心和灵魂地位,也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点和最高境界。我们暂且将其称为“同心圆”说。处在文化中心地位的是人,这是因为:在“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动物进化中,应当说各种动物都有自己一套进化和生存的方式,这种生存的技能和方式对这种动物而言就是一种文明,而人在进化的过程中之所以成为顶尖的佼佼者,最根本的在于人类在不断地总结经验和教训,并进而进行不间断、超越自我的创造,正是这种创造的能动性和精神厚重,形成了人类独立并傲然于其他任何动物的本质特征。在文化所有的载体形式中,人始终处于主宰者、参与者、创造者的地位,离开了人这一最基本的载体形式,文化也就失去了其本来应有的含义和价值基础。由内向外处在“同心圆”第二层的,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行为文化。当然,这里所说的行为文化是相对于个体而言,因为人毕竟是有思想的,在思想的支配下,才有了个体的行为,而这种个体的行为,可以去创造物质财富,可以去设计制度,正是有了人这种能动、周而复始的提炼和创造,才使文化成为本质意义上的文化或者文明。处于第三层的则是社会的认可。文化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文明标志,之所以源远流长,不断地发挥着他的教化作用并被人类一代一代传承着,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社会的认可度,如果没有社会广泛的认知和认可,自己关起门来“创造”文化,其生命力和价值都值得商讨。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之所以在中外法制史上占有“先祖”地位,不仅在于这部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代表了当时两河流域最高的立法水平,更重要的是他开创了法制管理的先河,奠定了人类文明与法制的基石。古《罗马法》民法典之所以为后人所传颂,最根本的是他所确立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观点成为人类社会法制发展不可撼动的磐石。因此,法院文化虽然貌似无形,其实寓于有形之中,人永远是文化的中心和主体,行为文化、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等是法院文化的具体承载者,社会的认知和认可则是法院文化得以保持永久生命力的关键所在。只有如此,我们才得以由表及里、循序渐进地按照一定的路径不间断地推进法院文化建设。

(三)、法院文化是“金字塔”———法院文化建设的层次性“层”与“次”

应当说是从不同的侧重点来讲的两个概念“,层”侧重的是物质结构特性方面,凡事都有个内外、表里之分;“次”侧重的是主观视觉角度,凡事都有个先后、主次之分。“金字塔”之所以永远充满神秘与魅力,就在于它的简洁与繁重、层次交错,可以从不同角度、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得出不同结论。法院文化之所以成为“金字塔”、具有层次性,是因为作为法院文化主体的法官本身就具有层次性,当然这里绝对没有人有高低贵贱之分的等级观念。人的层次性不容置疑地存在,尽管我们人人都想成为诺贝尔、爱迪生,尽管最终目标都是同一素质、同一地球、同一世界。比如,前段时间报道的湖北某大学三个大学生救溺水儿童的事,之所以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激起极大民愤,在于打捞大学生尸体的人的所作所为公然挑战的是社会公德甚至是国家法律,挑战的是我们生存的价值取向,挑战的是我们生存的公然法则和良知。当打捞尸体的人用绳子拴着大学生的尸体公然讨价还价的时候,我们正常人的脆弱神经难道还能灭绝人性地告诫自己:人都是有起码良知的,人和人是不分层次的?我们之所以构建和谐社会,正是因为社会上还有一些不和谐的因素,这种不和谐的根子在于人的差异。

作为社会人,生存就需要奉献和索取,其中有三个层次和境界:一是人人为我,二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三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是只有索取、不求奉献,是自私自利的表现,似乎不可取;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本身追求的是奉献与索取的平衡,似乎是“和谐”应有的本意;我为人人强调的是奉献精神,作为一种精神激励可以奉为社会倡导和追求目标。如果分为若干个层次,人人为我是最低层次的修养,但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恰恰也是一个人安身立命的根本,因为在当今社会一个人不可能生产自己生存所必需的所有东西,他必须是建立在对他人劳动成果共享的基础之上;我为人人是最高层次的修养,作为一个目标我们可以去努力,但不要去苛求,更不要求全责备,否则我们会永远处在自责与痛苦之中;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处在二者之间,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其重要意义在于为我们提供和选择了一条现实的操作路径,我们在加强自我修养的时候,可以在对人人为我进行扬弃的基础上,以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为抓手,努力向我为人人而奋斗。假如把文化划分为几个层次,第一层也是基础,二层是社会公共文化,这是所有文化赖以发展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是职业文化或者说是专业文化,法院文化建设则处在这一层次;第三层的是圣人文化或者说是追求文化,这是最理想的境界。

同样法院文化本身也具有层次性,这种层次性最终取决于作为主体的法官本身的层次性。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观点:第一,法官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核心,离开了法官个体文化并在此基础上融合成的整体文化,法院文化无从谈起,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起始点在于加强对法官的培育,其他制度建设、物质基础建设等都是培育法官的手段和载体,都是为法官文化的培育服务的,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应紧紧围绕法官或者说队伍这一核心展开。第二,审判文化是法院文化的主线,法院和法官如果不搞审判了,法院就失去了它应有的功能和价值,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应突出法院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紧紧围绕审判做文章。第三,正义良知是法院文化的灵魂,也是立法的精神基础,抛弃了法律繁锁的条条框框,其实许多案件本着正义和良知的尺度,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应当从正义和良知的角度从灵魂深处去积极影响法官。第四,默守规则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根本,因为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实体的正义,程序一方面是当事人合法权利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同时也是法官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应着力强化对法官的程序的双重保护功能培育。

三、提升法院文化的深远意义及提升法院文化品位的举措

(一)提高法官的素质和司法水平高素质的法官造就高品位的法院文化,反过来,高品位的法院文化也能够直接影响法官的行为。随着现代司法理念的提出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推进,法院文化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以此浓厚的氛围的熏陶,法官的素质及司法水平得以不断提升。先进的文化氛围,能使人敬业、创新,激励自己不断加强学习,以现代司法理念武装头脑,文明规范地履行司法职能。

(二)增加公众对公平正义的信仰法院文化作为具有司法特质内容的一种文化,通过法官公正地办理每一个案件,使公众能够更加真切地感受司法的力量和价值,从而增加对公平正义的信仰。健康的文化给人以健康的导向,积极的文化对人类社会生活和个人发展都具有积极的作用。所以,良好的法院文化能够引导法官准确地履行司法职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从而能够增加社会公信力和认可度。

(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司法文明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建设法院文化又是司法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建设法院文化以司法公正为主线,以司法为民为根本,大力弘扬司法文明,以廉洁、公正、文明的执法活动,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这一过程正是实现提高人的综合素质、培养人的道德情操,建立平等、和谐、友爱、互助、理解、尊重的人际关系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

(四)树立法院和法官的整体形象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通过物质、行为及精神等具体文化内容的合力推进,使法院和法官公正、廉洁和文明高效的执法形象得以确立并被认同。

(五)以新的理念和视角来抓物质文化建设。法院物质文化位于文化建设的最表层,能够最直观地彰显法院文化内涵。加强法院审判大楼、审判设备以及审判、办公环境的建设,在审判场所营造尊重和便民的氛围,从物质建设的环节上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

(六)以规章制度加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法院文化的理念、价值及相应的思维模式需要通过行为文化来体现,也即精神文化通过行为文化得以升华。而法官只有通过相应行为规范的约束,才能巩固和保障精神文化建设的成果。所以,法院系统应出台统一的法官行为规范准则,并赋予其强大的执行力,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营造公平正义的良好氛围。

(七)以理想信念教育来深化法院精神文化建设。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构成的核心,也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最高境界。现阶段,要实现司法现代化和法官职业化的目标,培育法院同质精神、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优化法官职业操守,就必须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加强法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使法官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理解和认识达到新的境界,养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意愿和习惯。

(八)法官在法院文化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法官是法院文化的缔造者,是法院大厦的构筑者。其能动性的充分发挥利于法院文化的培育。所以,通过培养法官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职业意识,形成强烈的职业向心力,营造文明、公正、廉洁的法院文化,从而营造崇尚法律与尊崇法官的良好司法环境。

(九)不断提升法院文化品位新时期,法官应该从办案理念,行为尺度,道德基准及为人底线来提升法院文化品位,不仅有利于司法功能实现和人民群众的司法认可度提高,也是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

(十)处事要严谨,加强法院规范化建设实现司法的规范化建设,就必须构建精细的制度管理体系,并使其在司法实务中发挥效用。一是制定干部人事管理、党务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使队伍管理的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二是制定审判组织工作、审判流程管理、审判监督管理、涉诉信访管理等制度,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的公开性与透明度。三是制定调研、司法统计、信息、宣传、文秘、财务、物质装备等制度,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十一)讲话要亲和,加强法官的亲民思想法官从事司法活动时,其言语贯穿在整个司法程序的进程中,要求其对待当事人热情、有礼、有节,使当事人在得到权利保护的同时,人格受到尊重。一方面,法官自觉使用规范、文明、礼貌的用语,从言语上感染当事人,使其产生法官公正办案,司法为民的观念。另一方面,加强对法官言语亲和的监督激励并督促法官规范言语、讲话亲和,使法官讲话亲和贯穿于司法行为的始终,成为文明司法的应有之义。

(十二)办案要公正,加强法官的理念教育法院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众对其有较高的期望,法官只有做到实体与程序同时公正才会打消公众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合理性怀疑。一方面,法官要不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司法公正作为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另一方面,强化法官对其职业传统的领悟,建立和培养合理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更加准确地履行司法职能,从而树立公正和中立的职业法官形象。

 

参考文献

[1]赵年:《法院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载《西部法制报》2006年6月29日第3版。

[2]彭林:《大国文化发展的文化战略思考》,载《新华文摘》2009年第21期

[3]江必新.彰显法院文化,弘扬法治精神[N].法制日报,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