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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等级从A降至D,两家企业都急了!

2024-11-13 10:30
来源: 综合办公室
浏览:171   

近日,葛洲坝法院妥善化解了一起国企与民企之间新型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

纯属巧合VS绝非偶然

某民营科技公司与一家国有企业存在多年合作关系,近5年来在该国企的供应商等级评定中都是最高的A级。谁料2023年底,民企再次参与国企某项目报价后,却了无音讯,直到次年4月,偶然在国企集团的供应商评价栏看到一则《关于公布XX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才得知自己的信用等级突然降至最低的D级!处罚理由显示:投标(报价)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这对该民企而言无异于晴天霹雳,意味着四年处罚期内,他无权参加该大型国企集团项目投标(报价)及货物项目。因无法接受该处罚结果,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但与国企协调、澄清未果,民企便一纸诉状将多年合作伙伴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通知内容,恢复公司名誉。

法律政策规定VS经济影响评估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审理查明了被告出台的公司招标及采购管理办法。原告和另一家供应商的报价比值呈规律性变化也确属客观事实,但两报价人之间串通报价是否有事实依据以及是否属于捏造或歪曲事实、贬损科技公司的行为尚有争议。

法官同时了解到对该科技公司而言,作为一家小型民营企业,几年内不能参加重大项目投标、报价业务,公司经营将面临困境。且案涉项目并不属于公开招投标项目,被告企业发布的通知中将报价呈规律性扩大表述为“相互串通投标”,扩大了失信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某科技公司的社会评价,客观上存在一定过错。

面对双方企业所处的困境,如何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诉讼活动对双方的影响,树立企业家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信心,成为了审判团队首要考虑的问题。且此类因企业降低供应商信用评级引发的纠纷少有类似案例,一纸判决,显然难以化解双方矛盾,对企业后续的经营、管理工作也会带来困扰。

针锋相对VS和解共赢

考虑到此案既涉及国企、民企业利益的平衡,也涉及司法对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审查程度,同时该国企网站上类似的通知亦有数百条,案件处理结果间接影响其他供应商的起诉意愿和后期类案的处理。为确保双方证据充分,查明案件事实,经过三次开庭,被告表示可以将原告提交的信用修复材料逐级上报,但要核查原告在集团内一年内的存量业务是否存在违约情形,若无,在处罚公告作出一年期满可以撤销;原告虽表明了调解意愿,但并不同意该方案。最终,在法官坚持不懈帮原告梳理真实诉求和调判利弊、告知被告作出处罚的缘由及信用修复程序属合理,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双方终于就调解方案细节协商一致并签署调解协议。

职能延伸VS源头治理

因此案是被告企业所属集团面临的首起供应商提起的名誉权诉讼,在双方达成调解后,该公司强烈希望法院就该案审理情况及该案反映出被告管理不当之处到公司进行普法,以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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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承办法官第二天就带着调解书,来到集团公司现场普法,与公司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座谈交流。法官对公司对供应商严格规范管理表达了肯定,并就名誉权构成要件即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损害结果等方面进行了宣讲,结合案件本身,建议公司后续在认定供应商失信行为时更加审慎精准,避免不实或者扩大认定。该公司表示会自动履行调解书中的义务,对供应商管理规范和处罚审批流程进一步细致完善。

同时,法官向该公司提出以下建议:将无法自行判断的供应商失信行为交由客观公允的第三方机构判断、处罚决定作出前,给予供应商申辩权,对供应商权利影响较大制度(条款)应以加粗加黑或者确保供应商知悉的方式告知、限缩网站上供应商评价通知的查阅人群及权限等。

至此,本起新型名誉权纠纷得以化解。葛洲坝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秉持“如我在诉”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的理念,加强与双方企业的沟通交流,回应企业司法需求,降低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努力为辖区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