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配合开展对违规经商营利问题的专项治理活动,加强对广大法院干警的警示教育,最高人民法院将各地法院近年来查处的违规经商营利的典型案例选编如下:
1、陕西省神木县法院张某某违规经营煤矿案。2005年2月23日,神木县人民法院原监察室副主任张某某及其妻王某某在陈某某经营的煤矿入股180万元。2005至2007年,张某某夫妇先后从该矿获取分红款660万元。2009年3月,张某某夫妇与陈某某因转让煤矿发生纠纷,遂将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二人所持股份、并判令陈某某赔付其二人应得红利1100万元。该案被媒体披露后,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案发后,张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并免去监察室副主任职务。对该案负有领导责任的该院院长李某某、纪检组组长闫某某亦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
2、四川省广安区法院李某某违规承建工程案。2007年11月至2009年9月期间,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李某某以其妻名义与黄某某合伙承建某小区一号楼劳务工程,并亲自参与了承建工程的商议、融资、结算等事宜。2009年9月6日,李某某与黄某某因借款及投资结算等问题发生纠纷,并各自邀约人员斗殴。案发后,李某某受到记大过处分。
3、安徽省定远县法院岳某某违规承包案。2004年至2010年期间,定远县人民法院副庭长岳某某以其妻唐某某的名义分别与陈某某等人签订了三份山林承包合同,并直接参与了合同签订和山林经营管理等经营活动。此外,岳某某还具有故意拖延办案等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案发后,岳某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4、河南省济源市法院韩某某违规投资入股案。2005年,济源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二庭庭长韩某某在该市某冶炼有限公司先后入股20万元,并获取分红款10.4万元;2006年12月,韩某某通过炒卖该市某小区2号楼的开发权,获取差价15万元;2011年8月,韩某某在该市某公司经营的土地合作开发项目中投资200万元。此外,韩某某还具有收受他人所送购物卡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案发后,韩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和撤职处分。
5、云南省文山州法院田某某违规经营砖厂案。2010年12月,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副处级审判员田某某与某砖厂负责人胡某某签订合伙经营砖厂协议,并出资50万元。2011年2月,田某某与胡某某商议后,将该砖厂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鞠某某,后因田某某未将鞠某某所付的砖厂转让款281万元交给胡某某而引发纠纷。同年5月19日,胡某某将鞠某某诉至法院,法院将田某某及其他合伙人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案被媒体曝光后,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案发后,田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上述案件的发生,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给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带来了不良影响。希望广大干警能够从上述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并自觉引以为戒,防止类似案件的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