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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是一个怎样的人
——怎么看法官职业素养形成

2012-05-20 14:35
作者: www.gzb.yc.hb    浏览: 704

推荐理由:5月24日,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法官素养文化养成研讨会,受益匪浅。但会上的实践经验多,理论研究少,国家法官学院副教授胡田野同志撰写的《法官应是一个怎样的人——怎么看法官职业素养形成》,对法官职业素养养成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符合中国国情,值得拜读。

   素养是指一个人在从事某项工作时应具备的素质和修养,是一个人在品德、知识、才能等诸方面先天的条件和后天的学习以及锻炼的综合结果。法官须具备的职业素养,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有人以职业操守、司法能力概括之,也有人以政治素养、业务素养、人格素养概括之。一个人有一百个心目中理想的法官,但有些素养是公认的法官职业素养。一般来说,法官的职业素养包括他所具备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体系,还应包括法官在实践中解决纠纷的司法智慧和工作中坚守的职业操守,如法官的文化修养、言谈举止、人格品行、脾气性情、公道正派、职业道德、法律修养等内容。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官无疑处于重要的角色,要担负起历史赋予的神圣使命,就要不断强化自身的职业素养。

  怎么看--人民法官所需的职业素养

  法官应具有悲天悯人的情怀。所谓法官的“悲天悯人”,是指对国家和社会要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情怀,对基层人民群众要有深切的同情和关怀。时时刻刻对基层群众抱有同情心,甚至换位思考,把自己处于当事人的位置,才能做到“司法为民”。
  法官应具有高尚的人格,坚守职业道德。法官也是人,也有人的弱点,容易受到诸如收入、权力、美色、娱乐、闲暇等的诱惑。但是,法官不是一般的人,而是品格高尚的人。一个能够拒绝物质诱惑、坚守道德原则的人,才能取信于人,也才能服务于司法。法官应坚持职业道德,做一个勤勉和谨慎的人。
  法官应具有良好的文化及人文素养。良好的人文素养,能够使法官做到尊重和理性。法官具有良好的文化修养,熟知文学、哲学、历史、经济等知识,不仅仅给判决文书增加理性思考,也在审判时能够具有足够的广博的知识,从更加宽广的角度审视纠纷的解决途径。
  法官应具有良好的司法能力。司法能力主要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庭审驾驭、裁判思维、裁判效率、文书制作等能力。这是一个法官的基本职业技能。在新类型案件越来越多的时代里,司法能力也应当与时俱进。在“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工作方针下,调解能力也是广义上的司法能力,不过裁判与调解对法官的要求是不同的,在不分裁判法官和调解法官的情形下,一个优秀法官应同时具备良好的裁判能力和调解能力。
  法官应具有良好的司法形象。司法形象是社会公众对法院的最直观的认识。司法形象是指法官对当事人的态度、言语、举止等。法官的态度应当谦和、耐心,言语应当文明,不一味追求法言法语,举止应当大方得体。司法形象是内心修养的外在体现,是对当事人的尊重和对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现。美国司法界将司法裁判中的法官的好脾气称之为“司法涵养”,这一术语反映了好脾气在良好的司法裁判中的重要性。审判可能受种种因素的影响,个人的气质、情感、经验等等将会影响审判,因此良好的司法形象不仅仅构建良好的法院公众形象,也是公平正义的前提性要求。
  法官应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亦文章”。丰富的社会阅历,不仅仅有助于与人处事,更有助于案件的裁判。社会阅历有助于法官找到解决纠纷的最佳办法,也能够形成敏锐的洞察力。对案件的洞察力,可以更加有助于发现案件背后的因素和纠纷形成的根本原因。
  法官应具有实现公平正义的理想和勇敢精神,应当是一个孤独的理想者。法官职位并非是一种谋生的职业,而是坚守公平正义的理想。在纷扰与躁动的社会中,坚守公平正义的理想,注定是孤独的。一个法官应当具有坚守公平正义的勇气。法官不畏惧外在的暴力威胁,同时一个具备勇气的法官,将会严格依法办案,而不会为了迎合舆论而牺牲法律的公平正义。因此,法官的勇气首先是对待暴力威胁的勇气,其次是坚持法律信仰的勇气。

  怎么看--教育培训对职业素养形成的作用

  法官职业素养的形成,法官教育培训机构将起到关键的作用。大学教育仅仅提供了法律基础知识,但不能养成法官的职业技能,更无助于形成法官的职业素养。大学教育的师资不熟悉司法实践,教学方法单一刻板,培养目标粗犷,大学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尚有距离,因此苏力也承认:“当代法学界和司法界希望通过大学本科或法律本科的教育来提升法官的司法专业素质,以满足社会的需要,这一期望注定是不现实的。”
  审判是实践理性与司法实践的学术。因此以国家法官学院为首的法官教育培训机构,须突出自己的教育特色,培养法官的职业素养。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提出“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司法能力为目标;实现由理论型培训向理论与实践结合型转变,由知识型培训向知识与能力结合型转变;倡导法官教学、案例教学、现场教学”的法官培训教育工作方针,是法官教育培训机构培养法官职业素养的指南。以国家法官学院为首的法官教育培训机构,积极贯彻落实“一个中心、两个转变、三个倡导”的教育培训工作方针,成立了审判实务问题研究中心和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收集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例,使培训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推广案例教学、现场教学、学员论坛等互动式的教学方式,培训的满意率大大增加。
  法官职业素养之一是政治觉悟和政治智慧。政治觉悟不是天生的,需要后天的教育。尽管西方国家的政治与法律密不可分,但是我国一些人鼓吹法官远离政治,很具有迷惑性。在法官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上,要旗帜鲜明地设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法官教育培训机构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文化及人文素养,也需要进行培训。法官培训不能仅仅是新法律的培训,还应该增加文史哲及社会经济、国情等内容的教育。审判不是法条主义。卡多佐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中认为,他的裁判方法主要是哲学、历史、传统、社会学四种方法,法官培训内容的拓展,不仅仅有助于法官人格修养的提高,也有助于审判。
  法官的司法能力,是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司法能力的培训,也不仅仅限于新法律的培训。以审判实务技能、审判执行重点难点问题、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重点,进一步加强业务能力培训。其一,方法的培训。包括事实认定的方法,例如中国古代的“五听”,现代意义的证据适用方法;关于裁判规则寻找和解释的方法;关于事实与规则嫁接的方法,如民商事审判中的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和法律关系分析法;关于裁判的公平与效率的方法;关于裁判结果的综合考量的方法,例如利益衡平法、成本效益法等。其二是审判规范性的培训,主要是庭审的规范化和司法文书的规范化。司法文书是法官的最后的作品。如果作品不规范,例如说理不清,法条引用错误,甚至错别字连篇,则会严重损害法院的形象。其三,解决司法实践中新型疑难问题的培训。法官教育培训可以坐而论道,但更主要应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司法是实践的艺术,因此法官培训应从实践出发,为实践服务。其四,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培训。
  法官教育培训机构应开展法官司法形象的培训。司法形象不仅仅是指司法礼仪,也包括作风、态度等。司法形象是群众对法院的最直观的印象。如果法官司法形象不佳,即使其判决公正,群众也是会对判决打上问号的。“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可以是指程序正义,也可以是指司法公开,但是笔者认为,这句话同样可以解读司法形象的重要性。在实践中,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主要是因为一些法官司法形象不佳,对当事人态度冷漠,言语粗暴,乱发脾气,举止不文明。
  教育培训机构也要对法官进行理想教育。选择法官职业,不是为了谋生,而是为了公平正义的理想。因此守得住清贫和寂寞,实现公平正义,需要极大的勇气。法官教育培训机构可以选择先进法官事迹,选择那些感动国人的法官的事迹,作为培训内容。培训机构应建立一批教育基地,作为增进法官个人经验的场所。教育基地可以选择法院之外的一些机构。
  但是,法官教育培训机构须注意培训方式的创新。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的关系,就如食材与烹饪的关系。没有食材无法做出美食,但烹饪手法的高低,决定了食物的受欢迎程度。无论是政治培训还是业务培训,如果缺乏吸引人的手段,则事倍功半。“法官教学、现场教学、案例教学”是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方针中规定的三种培训方式。国家法官学院正在积极探索教学方式的创新,推广适合培训的教学方式,如案例教学、情形模拟教学等,教学方式创新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怎么看--“学习型”法院对职业素养的影响

  全国法官数量巨大,但教育培训机构集中培训的次数有限。因此,王胜俊院长在2011年的全国法院教育培训工作会议上指出:与集中脱产培训相比,岗位练兵与审判工作结合更紧密,形式更灵活,对于落实全员培训、强化能力训练、缓解工学矛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创建学习型法院过程中,各地创造了许多岗位练兵的好做法。比如,召开审判研讨会、庭审观摩会;开办“新政策新法律新知识”学习夜校;开展审判实务技能竞赛、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等。这些各具特色的岗位练兵形式,要进一步完善,长期坚持下去。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总结推广经验,切实把岗位培训搞得更广泛、更活跃、更扎实,真正使司法实践成为干警成长成才的大学校。
  创建学习型法院,在培养法官职业素养方面更具有优势。“因材施教”是教育中的基本原则。但由于法官教育培训机构每次培训人数多达几百人,很难做到因材施教。通过创建学习型法院,却比较容易实现因材施教。在日本,法官职业素养的形成主要是坚持OJT培训模式(on job training),即在岗训练的方式。例如在讨论案件时,先让新任法官来起草文书,老法官用红笔修改。日本法官认为这是最好的培训过程。
  创建学习型法院需要制定学习制度,包括岗位培训制度、学习考核机制。如果没有具体的学习制度,创建学习型法院就成了空话。在学习内容上,实践中进行的庭审驾驭评比、审判研讨会、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等是创建学习型法院的重要内容。但是对法官的政治觉悟和政治智慧、群众观点、职业道德、司法形象的学习教育,也应当开展。
  法院可以组织法官到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群众的困难和需求,培养法官的群众观念。很多法官都是从校门到院门,“朝为读书郎,暮为审判官”,没有基层的经历,自认为是高高在上的坐堂审判者,很难对民众有更深的同情心。因此,下基层、走基层,了解民生疾苦,是创建学习型法院的重要内容。所谓法官的“悲天悯人”的人文情怀,是对社会基层有深刻的认识之后,才能形成的情怀。

  在创建学习型法院中,也应当提高法官的社会阅历。社会阅历不是通过集中培训就可以取得的。在日本,有法官的外部经验的取得过程:在助理法官阶段,可以有2年时间去获得外部经验。这种经历可以增加法官个人的多方面经验。日本法官到其他单位获得经验,不是我们所理解的挂职锻炼,而是脱离法官身份,到检察院、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企业等部门任职。但是,所有任职人员都将重新回到法院进行工作。日本法官到其他机构任职,可以增加法官个人经验,处理案件时可以有更好的视野。我国法官也应进行上下级法院、东西部法院之间的交流,或者选派法官到行政部门等其他部门进行挂职锻炼。

  怎么看--自我教育对职业素养形成的作用

  无论是国家法官学院等法官教育培训机构还是所在法院所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时间总是有限的。“自己是最大的教育者”。笔者认为,自我教育在职业素养的形成中起到最为基础的作用。在自我教育中,“自学、自律、自省”是法官自我教育的三个层面。
  首先要自学。政治修养、人文修养、职业能力、司法形象等均可以通过自学得以提升。从书本学,从他人学,从实践中学。法官应该确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为自己确定每日的自学计划。
  其次要自律。要约束自己的业外活动。法官也是人,法官也有社会交往。但是需要约束自己的业外活动。不是说法官家里不能高朋满座,不能参加社会交往,倘若“谈笑有鸿儒,来往无白丁”,那自然是求之不得的。但是,很多的社会活动,均是为了不当利益而来,为了影响法官的判决而来。现实中法官交友不慎致使自己行为失范的例子也屡见不鲜。尽管各地法院纷纷都推出约束法官业外活动的行为准则,但是约束业外活动主要还是靠法官的自律。
  最后要自省。古人云,“一日三省吾身”。自省是一个人自我修为的重要境界。倘若每晚入睡之前,每个法官都扪心自问:我今天的判决坚持公平正义了吗?我今天的言行举止符合法官形象吗?我今天的司法能力比昨天提高了吗?那么,法官自身的素养就会大大提高。自省是升华心灵的重要途径,正所谓“时时勤拂拭,勿使有尘埃”,通过自省,使每个法官的心灵犹如一尘不染的明镜,折射出公平正义的光芒来。

  实践样本--

  青海--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

  青海各级人民法院从5月至年底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深入查摆并坚决纠正一些党员干部在思想、行为、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坚持不懈地在“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上下工夫;坚持“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采取“走出去、请进来、以会训、岗位练”等多种形式;把庭审评查和庭审观摩结合起来,相互磋商,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各级法院年内要对新任的25名基层法院院长送国家法官学院进行为期一周的集中培训,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各项业务培训;准确把握群众关切,努力提高与群众打交道的能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多做“顺气、解结、纳言、化怨”的工作,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认真开展岗位技能竞赛,加强信息化应用的能力和水平。

  永安--整训队伍提升素质

  为切实提高法官队伍素质,近年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每年都开展春季队伍整训,通过开设“法官讲坛”、邀请知名学者授课、举办创新社会管理知识讲座、点评精品案例及瑕疵案件等方式,不断提升干警的法学理论素养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能力。除开展春季队伍整训外,永安法院还每年组织干警到驻永部队开展“军事日”活动,与部队官兵同学习同训练同吃住,体验部队官兵忠诚履职、团结协作、艰苦奋斗、为人民服务的优良品质;积极采取院校合作、岗位练兵等多种途径,持续强化干警素质。

  社会评议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力:

  当代法学界和司法界希望通过大学本科或法律本科的教育来提升法官的司法专业素质,以满足社会的需要,这一期望注定是不现实的。事实上,至少目前中国的法学院基本无力提供这种帮助,法学院传授的只是一些与法律有关的系统知识。与这些学习相联系的以书面考试为主的考试制度也许可以增加法官对法条的熟悉程度和文字表达能力,进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进他们的演说能力,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社会对法官在这一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但是这种能力其实并非目前中国法官最需要的能力。他们最需要的,其实是实践的司法经验和判断,而这种知识或能力根据其定义是无法传授的。

  ■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

  “司法判决是经过法官良心过滤后的法律”,知识、经验都可以弥补,但绝不能没有良知。良知是一个好法官最重要的标准。良知的养成,没有特别的诀窍,主要依赖于从小到大对高尚的追求,早期家庭教育、中期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很重要。法官职业教育也应以良知培养为重要内容。当然,对良知的强调并不意味着忽视制度建设。缺乏制度性约束的良知是难以长久的。好的制度使坏人从善,坏的制度使好人作恶。良好的制度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但良知是司法公正的防线。制度设计永远存在漏洞,良知正是弥补一切法律漏洞的最好方式。

  ■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宋连斌:

  素质提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不是说我今天学习了包公事迹,受到感召,明天就成包青天了。我倒是认为,像包青天这样的“法官”的办案方法和技术是我们应该加以培养的。除了制度建设,我认为法律方法也很重要。知识和经验会直观地体现在裁判过程中。法律适用的过程简单地说是找法、释法和用法的过程,而裁判理由的确定,本身就是裁判结果的逻辑推论,不仅需要说服自己,也需要说服同僚,并借以说服社会。

(国家法官学院副教授 胡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