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是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窗口”,是体现法官办案质量和司法能力的“名片”。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公开,不仅是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物界的共识,而且得到最高人民法院从技术、制度和实践等方面等全面推进。如何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这样一个法院老问题,比以往更为突出和迫切地摆在全国法院和法官面前。
一、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对裁判文书质量现状,需要有清醒的认识。总体而言,近年来法院不断加强审判管理,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加强案例指导和裁判文书评查工作,裁判文书质量不断提高,当事人和社会和认可度不断提高。少数裁判文书还得到当事人和学术界赞誉,不仅在个案中说理充分,定分止争,而且还对完善立法,促进法学研究和普及法治观念、传播法治精神等发挥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站在全国法院范围特别是广大的中基层法院角度来看,就我先后在四家法院工作经历和观察,特别是基层法院调研和相关实证研究结果,裁判文书质量仍然不高,不容乐观,应给予足够重视。 一个深层次的原因是相当数量的法官对裁判文书写作认识不深、重视不够、能力不强。现实中至少存在以下现象和问题:一些法官义为当事人最关心的是裁判结果,只要结果正确,裁判文书其它方面过的去就行了,不注重论证说理、语法修辞;部分基层法官注重调解,善于通过口头做当事人的工作,习惯于制作简单的调解书,较少的写作判决书,甚至怕写判决书;个别法官缺乏逻辑、语法、修辞方面的训练及技能,写出来的裁判文书读起来条理不清、混乱糊涂,甚至出现低级错误;大多数法院对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有效措施不多、出口把关不严;当事人和学术界对裁判文书仍普遍存在意见,主要认为“表述不全”、“说理不够”。
全面上网公开,对裁判文书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裁判文书全面上网的传播速度和传播范围,对比不上网公开,发生了无可比拟的巨大变化,由原来的仅仅是相对特定的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亲朋好友等)阅读,到无法估计数量的不特定人阅读,其中还不乏带着各种目的和眼光的研究者、挑错者甚至炒作者。广大法官应该对此有清醒、足够的认识,需要做好被评价、被批评的思想准备,无形中给法官带来很大压力,实际上这也是相当部分法院和法官找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不愿意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主要原因。与此同时,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也必将给法官带来动力,在加强司法公开,更好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价值取向和发展趋势下,广大法官必须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对待裁判文书上网,必须下功夫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没有任何回旋余地。
全国法院和法官应该增强“认真对待裁判文书,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裁判意识。“裁判文书是法官最好的名片”这一先进理念,应该成为全国法官的共识。作为共和国法官,代表共国家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的审判职责,而这种法官职业价值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裁判文书之中。阅读一篇裁判文书,基本上看得出执笔法官的法学素养和司法能力,甚至读得出其背后的价值判断、职业追求。进一步思考,司法的权威和公信,人民对法律的信赖和敬畏,不就是在这不断积累的优秀裁判文书及其背后优秀法官中形成的吗?法院的大楼将随着时间流逝拆迁、再建,我们法官也将退休、老去,惟有白字黑字、盖着法官红印、署着我们法官名字的裁判文书被更长久甚至永远地保留下来,传承下去。裁判文书质量好坏不仅是法官自身的荣誉,更关乎法律的生命和尊严、人民的福祉和信仰。我们选择了法官职业,就没有任何理由不认真对待裁判文书!
二、提高法官写作能力
记得读过关于王泽鉴先生和书籍,王先生说,要想成为一名出色的法律人,首先是写,其次还是写,第三是不停地写。无独有偶,我们邀请杨方新老师来重庆四中院讲课,杨教师在开场白中说了几乎一样的话:想要成为一名好法官 ,第一是调研写作 ,第二还是调研写作,第三是不停地调研写作。为什么先生们都如此强调法律人的研写作能力呢?
司法过程主要是通过言辞完成的。“法律是经验而非逻辑”,这句先贤哲语说出了法律学科的实践性。“司法的生命在于交流”,则道出了司法的方式和方法。我一直认为,多年来司法先锋榜样树立宣传中,宋鱼水审判方法“辩法析理、胜败皆服”蕴含着深刻的中国司法道理和中国法官追求,对中国司法的目标和方式都有所总结、有所启迪。因为,这八个字道出了法官量重要的两项基本功即主持庭审和写作裁判文书的方式方法和目标追求。对于庭审,通过法官的主持和主导,保障和引导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过程、证据采信、适用法律进行辩论,共同来通过法律事实寻找客观真实,共同找法释法,这样一个突出“共同”、求同存异的过程,就是最好的实现”胜败皆服”的过程.而这样一个庭审的过程同样应该在裁判文书中表现出来,即裁判文书同样要追求“辩法析理、胜败皆服”。周强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的报告以习近平总书记的话为题,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蕴含着深刻的中国司法智慧,要求我们法院和法官(还不仅仅是审判庭的法官)每一次和当画人接触都应该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作为代表最终裁判的裁判文书是其中最重要的感受公平正义和载体,广大法官必须明确:裁判文书应该辩法析理。
提高法官“事理明晰、法理透彻、文理信达”(此乃台湾廖与人老先生的话)的能力。这就需要法官内外兼修,内修法理,外修事理和文理。
法事透彻,是要求法官养成学习和调研的习惯。我们应该正视当下法官(包括院长)不善学习、不爱调研的严峻现实。法官是需要不断学习的职业。法官职业神圣而又世俗,所谓神圣是指其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权威和正义的价值感,非常人所能为;所谓包俗是指所有的正义和权威必须依托于合法公正地办好每一个案件,裁判的是涉及家长里短、生意往来、身家性命等世间人事。这种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需要具备更加丰富的知识的生活经验,具备超出常人和恬淡心态和平等情怀。否则,可能失于常识,或失于偏颇,不能做到案结,也难于事了。特别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的转型时期中国,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新知识日新月异,新法律和司法解释不断出台,新类型疑难案件不断出现,对于法官学习,真是到了“三天不谈手生”的地步。然而,又有多大比例的法官(包括院长)注重学习和调研呢?甚至个别院长提出了“调研会影响审判”的说法,肤浅地将学习与调研割裂开来,将调研和审判割裂开来,将学习调研与队伍建设割裂开来。我常想,怎样才算法理透彻的好法官?至少应有三个特征:一是对其审判领域的法律、法规、习惯及其发展趋势热很熟悉,在同行中被公认,有口碑;二是对其审判领域的案件类型及其发展变化,尤其是对事实证据认定的特点、规律和典型案例很好的把握,对案件背后涉及主体及利益的社会发层趋势有很好的把握,案件处理价值取向被当事人和社会普遍认可;三是对其审判领域的法律发层和社会趋势有一定的预测,并能够将审判现象、数据等感性认识进行统计分析、理性处理,上升到一定程度的学术和制度层面,提出立法建议、司法建议和审判意见,对法律和社会科学发展作出一定贡献。
事理明晰,是要求法官具有深入社会生产生活进行深入调查的习惯和能力。事理往往不是凭空悟出来的,而是“绝知此事要躬行”的调查结果。简单地说,就是法官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的法官要有跑腿的习惯和能力。多看看现场,多和了解案情的人聊聊,反复斟酌有关证据,就能发现案件及其法律关系背后的人情事故,甚至症结所在,进而找到破解案件焦点的关健证据和法律规范。
文理信达,就是法官要训练自己说话和写作能力。为什么法院自我感觉和认识与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感觉和认识存在很大的差距呢?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官与当事人打交道的过程中,说话和文字表达不严谨,想要传达的内容做不到“信”,想要达到的目的也不能“达”。要对广大法官文字表达功夫欠缺给予足够重视,切实加强教育培训。
三、加强文书科学管理
法院应该继续加强审判管理,尤其是关于裁判文书的管理。要深刻认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宪法规定,暗含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个主要内容,同时也明确了是法院作为裁判的主体面向当事人和社会。也就是说,合议庭、审判长、庭长、院长以及审判委员会等依法可能对案件审理产生影响的审判主体都会对裁判文书质量产生影响。因此,做到科学管理,需要深刻认识到一份好的裁判文书的形成过程背后是围绕个案审判资源和职权优化配置的过程,是时间、空间和与案件处理相关所有审判主体三维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这样一个复杂而多元化主体影响裁判结果和文书质量的制度设计和现实中,科学管理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这里只谈三个小的方面。
加强流程管理,严格校核程序。制定法律文书审核校对制度,引入“流程节点管控”理念,以“分工负责、协调配合、流程管理”为原则,建立严格的法律文书校核程序。一是扩大校核范围,将依法制作、对外送达或公布的裁判文书、公告、司法建议、传票、提押票、公告、公函、案例、通知书等文书均纳入校对审核范围。二是明确审核职责,案件承办理人负责法律文书格式、文字、数据、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辩主张、证据真实性、裁判结果、适用法律等内容的全面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审签法律文书的的庭长、分管院长负责法律文书的裁判结果与合议庭评审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一致和适用法律的校核工作。三是强化“流程管理”。规定法律文书制作、审核、签发、校阅等流程运行中,前一个流程没有完成的,后流程责任人应监督管理,督促前一个责任人补充完善。每个流程对发现的法律文书错误问题,都应校对和修正。
聘请语文教师,专司“出口”把关。裁判文书是“司法产品”,最终需要接受社会的评判。裁判文书说理部分语言表达生涩、逻辑顺序混乱、标点用法错误、法言法语过浓等问题,均可能导致当事人难以理解,不能接受和认同裁判结果,不利于“案结事了”。对此,要注重“换位思考”,本着从当事人角度审视、以普通社会公众角度评价裁判文书的原则,从法院外骋请资深的退休语文教师,对裁判文书“出门把关”。明确规定法律文书出门前,均应由该教师对文字、数据、标点符号、逻辑、修辞、语法、段落、格式等内容全面校对,并逐案填写《裁判文书专门校对登记表》,承办法官对提出的瑕疵和问题应当修改,认为不应当修改的须报庭长审核同意,方能盖章付印送达。重庆四中院统计显示,聘请的语文老师两个月校对311份裁判文书,指出裁判文书错误394处,其中文字69处、标点符号274处、逻辑5处、数字6处、段落14处、修辞1处、其他内容25处。反馈业务各庭后承办法官自行修改122处,认为可以不修改的272处,经庭长审核决定不改的49处。通过专门校对,起支以下积极作用:一是及时纠正裁判文书普遍存在的低级错误。如,在字词句方面,纠正了缺掉字、错别字、混淆使用、语义重复、搭配不当、语句不通、表意不明、结构不完整等问题;在数字标点运用方面,数字书写错误、数字序号重复、长句不加逗号、不合理使用句号、不全面理解适用引号等问题;在逻辑问题方面,纠正了前后表述不一、缺乏完整性、前后重复等问题;在格式方面,纠正了与标准格式不统一、排版字号和间行距不规范等问题。二是纠正了法官过去习以为常的错误问题,如裁判文书中常见的第一人称的表述,法官认为是习以为常的正确表述,但裁判文书属公文的一种,不应使用第一人称表述,应将第一人称转述为当事人,证人的直接陈述。三是促使法官转变文风,裁判文书是服务当事人载体,优秀裁判文书必须站在当事人的角度,用平常的语言撰写,让当事人读的懂、易理解、可接受,如“履行不能”、“举证不能”等表述应转化为当事人更能接受的通俗表述。
开展“精品”评选,发挥示范效应。开展经常性的裁判文书评查活动,能够有效促进裁判文书质量。一是开展评查评优。每年对裁判文书开展两次以上的随机评查活动,总结裁判文书制作经验,评选“精品”裁判文书。每年开展一次优秀文书评选活动,评选优秀刑事、民商事、行政裁判文书各十篇,同时向上级法院推荐优秀裁判文书。二是编印《案例参考与研究》内刊,加强案例指导,统一裁判尺度,让法官取长补短学习借鉴。三是编印《重庆四中法院》报纸,加强典型案例和优秀法官宣传工作,传播法院先进文化及其法治精神,让更多的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