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今天是:

葛洲坝法院:为群众办实事|追根溯源寻责任主体,依法履职、院企共促护群众权益

2021-05-21 18:38
来源: 办公室

原告池某历经两次起诉,在法院“为群众办实事”办到底的坚持下,终于了解一桩心事,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原告池某的车辆停在位于宜昌市某机关小区院内的居民楼下,被该居民楼外墙脱落的瓷砖砸坏。但该小区没有物业公司,池某认为小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应当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工作,故请求法院判令居民委员会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该案中,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居民委员会系该居民楼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法院认为居民委员会虽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但业主委员会并不具有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职责,故居民委员会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判决驳回了池某要求居民委员会赔偿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院依法履职,企业依法治企,院企共建法治化营商环境。

遭受损失的池某希望自己的权益得到法律保障,没有放弃搜集证据,找到责任主体。在通过报警、法律咨询、向居民委员会等方式多方了解情况后,池某了解等方式了解情况后,池某得知,案涉建筑物由辖区某公司的管理中心负责管理,于是池某在2021年4月15日,以公司为被告再次向葛洲坝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发生时间正逢辖区“三供一业”移交过程中,为查清责任主体、解决纠纷矛盾,承办法官反复调查确认,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公司与池某达成调解协议,引导公司依法向池某一次性赔偿车辆损失,双方承诺,不再为本案事实发生其他任何纠纷;同时,法官再次提醒企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守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