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今天是:

以案说法|关系很“铁”,网贷很“热”,但这个“冷”知识你需要知道

2024-06-14 17:29
来源: 办公室
浏览:357   

随着金融科技领域的迅猛发展,网贷平台因数量多、审核简单、放款快而深受大众热捧。近日,葛洲坝法院审结了一起发生在朋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原告通过网贷平台贷款及信用卡套现将资金转借给好友后,好友却表示不予还款,无奈之下,原告将好友诉至法院,昔日“老铁”不得不对簿公堂。

    案情简介

阿星与戴某系同事兼好友关系。2022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戴某多次向阿星借款,阿星因自有资金不足,遂通过支付宝、美团、微粒贷及信用卡套现等方式获得资金后再向戴某提供借款,戴某对借款来源也知情。后因戴某未按期还款,阿星除偿还网贷平台贷款本金外,另自行支付了利息3万余元。经阿星与戴某对账,阿星共计向戴某借出款项86万余元,戴某共计向阿星返还68万余元,尚有17万余元未予返还。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对账,并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等方式进行释法明理。从恶语相向到言归于好,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阿星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戴某向阿星返还余款17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调解协议签订当日,戴某已一次性将上述款项向阿星支付完毕。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应是自有资金。本案中,阿星向戴某出借的款项均系从支付宝、美团、微粒贷等网贷平台或采取信用卡刷卡套现等方式套取金融机构资金所获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戴某应将取得的相应款项向阿星返还。因双方对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均知情,二人对借款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阿星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在其请求范围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力微休负重”,朋友之间相互帮助需要量力而行,且应注意严格遵规守法。套取网络金融平台的资金后进行转借,一旦借款方不能及时归还款项,出借人不仅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还需自行负担因贷款而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费用,甚至在自身偿还无力时还会产生征信不良记录。此外,若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将构成犯罪,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