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葛洲坝法院与市中院通过多次努力,成功调解一起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2007年葛洲坝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经报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批准,将其公司所属的市政工程施工处进行分拆出售,新设立成被告宜昌葛发市政环卫有限公司,性质为民营公司。万汉桥、韦海燕、杨元清等十四名原告系葛洲坝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按照批准的改制方案,与葛洲坝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在被告处进行安置,并于2007年6月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有四名原告在岗位上短暂工作过一段时间,其他原告均未实际到岗上班。2009年12月22日至2010年3月23日,十四名原告相继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合同。十四名原告先后向宜昌市西陵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对裁决结果不服起诉至葛洲坝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待岗期间生活费,经济补偿金,并返还应由原告享有的社会保险补贴。与此同时,被告宜昌葛发市政环卫有限公司也向葛洲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十四名原告返还被告为其垫付的社会保险个人部分。葛洲坝法院对上述二十多件案件依法进行了审理,因国有企业改制这一特殊原因的存在,十四名原告与被告的矛盾由来以久,尽管葛洲坝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原、被告双方差距较大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1年8月,葛洲坝法院依法对二十多件案件进行了判决,十四名原告对判决不服上诉至宜昌市中院。
因此案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面大,为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在上诉案件的审理中葛洲坝法院多次与市中院沟通,努力通过两级法院联动来进行调解。积极配合市中院制定调解方案,与市中院一起针对性的做原、被告双方的工作,坚持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发展稳定并重,努力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尽最大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经过多次艰苦的调解,最终达成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十四名原告困难补助39200元(每人2800元),十四名原告撤回上诉的和解协议。2011年12月23日下午,十四名原告来到葛洲坝法院,被告将困难补助款当庭付清,双方当事人对两级法院的工作均表示满意。(作者: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