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罪犯沙飞,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707124410,汉族,初中肄业,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夹沟镇山头村东山头一队组48号,住宿州市埇桥区夹沟镇黄山村。
2026年8月7日本院作出(2026)鄂0592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沙飞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2026年9月16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鄂05 刑终232 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沙飞撤回上诉。(2026)鄂0592刑初31号刑事判决现已生效。罪犯沙飞以其患有高血压病三级、高血压性心脏病、主动脉瓣换术后心功能不全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已对该申请立案并启动审查程序。
特将上述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即2026年9月21日至2026年9月23日)。如需提出意见可通过电话或提交书面材料方式在公示期内向承办法官孙健反映,联系电话0717-6323505、0717-6323510。
葛洲坝人民法院
202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