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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荐文:积极探索新途径 充分发挥新作用

2013-09-29 21:32
浏览:2803    作者: http://gzbfy.hbfy.gov.cn

   

推荐理由:

   化解涉诉信访问题不仅仅需要法院在案件质量、自身作风等方面做出不断努力,更需要社会的参与,而律师作为司法的重要参与者,若能在其中发挥良性作用,将为化解涉诉信访问题打开一道新大门。这里推荐人民法院报理论周刊“律师参与涉诉信访 协力化解矛盾纠纷”专题研讨会的专版报道《积极探索新途径 充分发挥新作用》。希望对我院推动律师参与涉诉信访化解工作有所启示。

积极探索新途径 充分发挥新作用

——“律师参与涉诉信访 协力化解矛盾纠纷”专题研讨会发言摘要

编者按:

   913,由人民法院报社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律师参与涉诉信访 协力化解矛盾纠纷专题研讨会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出席会议,强调在推进律师参与涉诉信访工作中,应积极探索律师参与涉诉信访工作途径,力求在制度构建、机制探索、总结经验、规范推广等方面实现突破。王俊峰、田文昌、高子程、佟丽华、皮剑龙、吕立秋、柴志伟、郭珊、苏文蔚、张卫华等10位知名律师与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三级法院及司法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了研讨会,充分探讨以律师为主的社会第三方开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参与化解的具体模式、机制保障、工作目标等可操作性议题,发表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和思考。为使广大读者了解研讨会上专家的发言内容,本报特辟56两块专版刊出其发言摘要。

充分发挥律师的优势与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 姜启波
   在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国法院努力改进和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经过几年的努力,涉诉信访上行的趋势得到了遏制,但仍始终是高位运行。
   今年,中央把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列为重点工作之一,不断向前推进。这次改革的核心问题是,改变过去集中交办、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司法程序的做法,把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如何贯彻落实中央涉诉信访机制改革,法律同仁责无旁贷。律师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这次改革,特别是参与涉诉信访,化解矛盾纠纷,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律师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国内国外都有很多实例和做法。吉林省吉林市充分发挥律师等第三方力量,积极探索涉诉信访矛盾化解方式,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了吉林市信访法律事务服务中心。中心成立两年多时间,共受理各类信访案件360件,涉及信访人员4200余人,结案251件,其中,签订协议息诉罢访的120件,经过调解息诉罢访25件,涉及当事人458名,化解了一大批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此外,英国在很长时期内,刑事案件的申诉主要由内务部审查。由于内务部是警察的主管机关,所以其审查的公正性受到了民众的质疑。1995年,英国国会通过《刑事上诉法》,设立了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Criminal Cases Review Commission),负责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这个委员会的成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具有10年以上律师从业经历,至少有三分之二具有刑事司法从业经验。它的出现不仅使得警察腐败和渎职现象大为减少,而且使这种复查体制有效地提升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律师参与涉诉信访化解在机制设计和实际运行方面会遇到许多困难,如经费和场地问题,人员的组成、管理和培训问题,奖惩机制的标准以及机构工作定位、与法院关系等等,都需要认真研究论证。
积极推进律师参与涉诉信访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 王俊峰
   党中央高度重视涉诉信访问题。新形势下,我们深入探讨律师参与涉诉信访调解、协力化解矛盾纠纷的正当性和可行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律师参与涉诉信访具有专业优势和职业优势。律师职业的特殊性使其不仅熟知法律和政策,而且使其能够广泛深入接触社会各阶层、倾听各个社会群体的呼声、了解法律实施中的缺陷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保持客观中立立场与社会各阶层进行有效沟通并解决矛盾。
   要积极推进律师参与涉诉信访工作,首先要尊重律师执业权利,这是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参与涉诉信访工作的重要前提。由于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制约,律师执业环境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律师执业权利还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如律师正常执业活动受限制过多,律师执业安全得不到保障等等,导致律师缺乏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相适应的荣誉感和尊严感。
   其次,要建立健全律师参与涉诉信访问题处理的工作机制,这是推动律师参与涉诉信访工作的重要保障。这需要推动政府、司法机关聘请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组织律师加大对初信初访矛盾的评估和化解力度。参与信访积案核查,通过对核查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形式,推动信访事项终结。推进律师参与信访代理工作,按照方便群众、双方自愿、公益无偿、公正公平、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选聘律师作为信访代理员,接受信访人委托,核实信访事项,反映信访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促成信访事项依法妥善解决。
   最后,要统筹全国律协和地方律协两种力量,为推动律师参与涉诉信访工作创造条件。深入研究律师参与仲裁和调解工作的方法和途径,推动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积极开展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试点工作,推动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常态化。全国律协计划两年内在全国设立30家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将引导律师积极从事涉法涉诉信访、社会矛盾调处、社区法律服务、医疗纠纷解决、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等公益性法律服务。目前,全国已经建立8家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
尽快将信访机制统一到司法程序中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 田文昌
   律师参与涉诉信访,一个很重要的意义就在于他是一种民间行为,是私权利的体现,而这种身份在一定程度上更容易被人们接受。尤其是在当前公众对司法公信力持有怀疑态度的情况下,由律师来参与这项工作更具有较大的互补性。其实,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早该发挥作用。由于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太短,人们对律师的认识存在很多误区,甚至认为律师是一个挑事的群体,却忽略了律师在化解矛盾中的特殊作用。所以,律师参与涉诉信访的工作,也有利于扭转公众对律师的偏见。
   从律师参与涉诉信访的可行性来看,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关于经费问题,我的观点是:首先,必须有经费支持,否则,即使做了也不会持久,因为律师是要吃饭的。其次,经费的来源应该是政府财政支出,也就是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美国,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刑案都是由法律援助律师来承办的,就是政府以不同方式出资购买服务。其三,至于政府出资的能力如何,有一个很可行的办法,就是可以把用于信访的资金转移到涉诉信访上面来,对信访制度进行彻底改革,实行信访工作的司法一体化。
   在没有法治的情况下,信访无疑是体恤民情、化解矛盾的重要渠道。但是,在走向法治以后,就应当将其纳入法治的轨道。我一直在呼吁,尽快将信访机制统一到司法程序中。将来,最好能将两审终审制改成三审终审制;目前,则可以首先把信访工作统一纳入到司法系统,把因信访而提起的案件一律纳入司法程序之中。这样做不仅可以进一步保障处理信访案件的公正性,还可以提高效率。那么,用于信访工作的财政支出就可以完全转到司法系统中来。同时,律师参与处理涉诉信访的经费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至于律师参与的方式,一种是在法院接待场所增设律师接待室,另一种是单独设立律师接待场所,由律师独立接访。出于避嫌的角度,我倾向于独立接访的方式,这样做也许当事人更容易接受,也能体现出更多的中立性。
恰当设计和创新工作管理模式
北京市达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高子程
   律师参与涉诉信访案件审查化解工作无疑十分必要,对于缓解法院化解涉诉信访工作压力、增加涉诉信访人对驳回申诉的理解程度、增加律师对涉诉信访工作现状及成因的了解、提升法院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的透明度、昭示法院追求公平公正的决心、减少和纠正冤假错案,以及促进法官和律师职业共同体的构建,都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参与涉诉信访案件审查化解工作是中国特殊国情下的制度创新,这种创新首先要在不违反现行三个程序法的基础上构建和实施。所以,在恰当设计第三方人员身份和机构设置前提下,具有可行性。其前提条件是:赋予参与涉诉信访案件审查化解工作的律师和人员以“准审判员”身份,例如称为人民陪审员;使参与涉诉信访工作的律师成为立案庭内部的特设处室的成员。
   可考虑设置人员庞大的陪审员管理机构,亦即专业评估机构。专业接待涉诉信访,管理此类陪审员,分配涉诉信访案件,包括接待信访人、审查信访材料、提出审查意见、负责或配合调解。组成人员包括以律师、学者、退休法官、检察官为主的被任命为陪审员的多人构成。对内称为评估律师,对外称为陪审员。管理模式应当是法院内设机构和专门人员,仿效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的管理模式。
   协调和衔接是这项工作管理模式的环节和内容之一,整体工作必须由法院主导、协调、管理,设立内部接待、解答、阅卷、审查、建议、调解等制度,因为信访人是向法院申诉信访,而不是向第三方申诉信访。
   近期搭建平台、招录人员、组建团队(50人)。由立案庭内设陪审员办公室,相当于评估机构招录由部分律师组成的小规模信访接待化解团队,按专业特长,安排律师接待或阅卷提出审查意见,参与调解,摸索可操作的工作机制、流程。为期一年。中期构建可操作的流程、机制,有中等规模的陪审员或评估团队,具有基本保障的经费来源和场所,有化解涉诉信访的公认的成效,纠正一批冤假错案。远期目标是充分利用律师这种社会资源,通过律师参与化解涉诉信访,根本性地化解涉诉信访压力,普遍提高司法公信力。
探索建立新型公益法律服务机制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 佟丽华
   在司法领域,就如何有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应加快改革进程,尽快探索建立新型公益法律服务机制、培育一大批公益法律类社会组织和专职法律人才,为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努力。
   推动建立专门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具有良好外部环境。近年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已在全国推动建立了30家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门机构,律师行业已经积累了建立专门公益法律服务机构的有益经验。
   建议尽快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开展前期基础调研,而后通过中央政法委结合涉法涉诉改革进行统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民政部等单位参加,探索建立公益法律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参与化解涉法涉诉矛盾的工作机制,具体工作可以由司法部和全国律协负责组织实施。
   建议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方式,第一年在北京以及各省会城市建立30家左右公益法律类社会组织进行试点。考虑到首都特殊的政治地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现实需求,可以在北京推动建立1至3家专门机构、配备200名左右的专职公益律师;按外地每家机构30余名律师和工作人员进行配置,外地就有1000名左右的专职律师和工作人员,那么全国就有近1200名专职公益法律人才。
   公益法律社会组织与专职公益律师严格区分于一般概念上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益律师不得办理任何收费案件,且对当事人完全免费。
   公益法律社会组织是独立注册的社会组织,依法独立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同时与司法机关建立良性沟通机制。双方既相互独立又互相配合,司法机关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律师的权利。
加强律师参与信访化解的机制保障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 皮剑龙
   律师参与涉诉信访问题化解是一项重大机制创新。律师群体作为一支不可小觑的社会力量,制度化地参与到涉诉信访问题化解,能对问题解决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具体模式的设计上应以人民法院为中心,这既是对司法裁判权的尊重,也是因法院拥有最终决定权决定的。同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应该积极参与,发挥对律师的管理、监督职能,保障律师客观公正、尽职尽责地履行自己的使命。
   律师参与涉诉信访问题化解需要建立完备的机构、挑选优秀组成人员。因此可以尝试在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成立律师参与涉诉信访问题咨询委员会这样的机构。该机构以法院为中心,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充分发挥自身法律职业优势,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意见,积极化解涉诉信访案件。机构人员可采取固定模式也可采取随机模式。
   如果想要律师能够安心、高效地参与到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中,对律师工作的保障机制是非常重要的:1.办公场地保障,将办公场所设立在法院中是可行的。2.经费保障。一种方法是通过各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类似传统的法律援助模式。另一种方式可以采取国家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由专项财政资金支付涉诉信访案件中的律师费。3.规章制度保障。比如,由于律师经费获得了国家的保障,因此需要规定律师不得再额外收取当事人的费用;此外,需要建立完善的律师出勤、考核和奖惩制度。
   对于律师参与的涉诉信访案件不同于传统的法律援助案件,应该具有针对性。对此,案件的获得应该以法院为中心,由法院系统对相关案件进行选择、分流,对特定的涉诉信访案件启动律师参与程序。如此可以
更加具有针对性地集中解决问题。
第三方参与化解的模式和制度保障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苏文蔚
   由以律师为主的社会第三方开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具有必要性,律师的专业性能够满足涉诉信访当事人对于法律知识的需求,律师的中立性有利于缓解当事人对立情绪,律师的参与有利于法院提高审判效率。可行性则体现在:涉诉信访案件的现实需求、律师有参与积极性、律师人员数量充足,以及在劳动争议调解方面有可借鉴经验。确定律师作为独立第三方参与涉诉信访工作的操作方案,可以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广。
   为妥善解决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激增带来的压力,2009年6月,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总工会共同组建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三方联动),2010年增加了北京市高院、信访办、企业联合会,逐步发展为六方联动。政府向律师购买有偿法律服务。各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与符合条件的律所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委派有调解员资格证的律师为企业和职工提供劳动争议调解、咨询等服务,调解成功案件可以直接置换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从2009年至2013年3月31日,六方联动调解中心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9.01万件,调解成功6.34万件,涉及金额5.65亿元。2013年上半年信访局转移信访案件200余件。
   第三方参与化解的具体模式包括:参与听证会和作为第三方机构调解涉诉信访纠纷。由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共同组成涉诉信访纠纷调处机构,公开聘用一批各领域的专家律师,并与所在律师事务所签署聘用协议。
   以律师为主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涉诉信访工作,应当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包括工作流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选聘、制约与激励机制、经费和场地等保障机制、信息通报制度、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参与信访化解应以法院为主导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吕立秋
   近年来,随着涉诉信访案件的增加,律师也逐步参与到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工作中,实践中大概有以下几种工作模式:律师代理信访人进行信访并提供咨询;律师对符合条件的信访人提供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法院的委托接待信访;律师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就涉诉信访案件提出分析意见。
   但是,律师参与涉诉信访案件处理的这几种模式还处于市场化的、随机的状态,既未形成制度,也未能在一定程度上有组织推进。从现有的情况看,大量的涉诉信访案件,集中在要求人民法院对涉诉案件给予审查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问题上。在这项工作中,审判权是人民法院化解信访案件的最根本并且最终的法律基础,是涉诉信访产生的原因和解决问题的法律出口。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以法院为主导,律师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相互协助的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做好律师参与信访案件的化解工作,我认为应当建立几个非常重要的制度:1.律师的选择机制。应当按照专业分工,从具有相当执业水准的律师队伍中进行遴选,与法学专家、学者建立一个开放的、律师参与涉诉案件信访的人才库;2.办理案件的隔离机制。律师仅接触案件材料,保证对案件材料能够进行客观分析并作出判断;3.律师服务的评价机制。进行定期测评并对人才库中的相应数据及时更新。4.律师参与服务的保障机制。在资金来源上,建议明确将律师服务费用纳入法院的财务预算;建议由人民法院设立一个专门的审查委员会或者类似职能的机构对外接待信访,并由该机构与律师建立工作关系。
   当然,化解信访案件,也需要从综合治理的角度去分析涉诉信访案件,并找到更加多元的解决方案,将涉诉信访案件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鼓励民间机构(经过政府购买)免费为信访人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参与涉诉信访要解决和防范的问题
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卫华
    对本次会议讨论“律师参与涉诉信访,协力化解矛盾纠纷”问题,我认为是很有意义的。
   在当前我国的形势、民情、社情、司法公信力等背景下,可以尝试。理由如下:(1)律师是独立的第三方,有别于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和党的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取信于信访人,起到化解的作用;(2)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用法律和专业技能——接待当事人的能力等,解决或缓解上述信访事项,可能有一定的专长和优势;(3)如果法院的涉诉信访接待能力和解决能力确实有限的话——总的感觉,法院非审判的、即非主业的人员太多,可以做。
   开展这项工作,必须解决和防范的事项:(1)由法院同当地的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合作,开展律师作为第三方参加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工作,不能同律师所、律师合作开展此项工作,否则,问题多,影响法院声誉等,最终会不成功;(2)律师不能以法院工作人员的身份、律师协会也不能以法院的派出机构等形式参与这项工作,这对法院、律师所、律师和律师界都有问题;(3)要共同制定具体的律师参与这项工作的规则;(4)防止涉诉信访所涉及到的问题,因为律师参与这项工作而转变为律师协会、律师所或律师的问题,即矛盾转移,要有防范和解决机制;(5)防止律师所、律师将接待的涉诉信访案件变为自己的案源或其他律师所或律师的案源,否则,影响法院、律师协会和律师的声誉等,此类问题在法律援助服务中已有出现,可参考这类服务的禁忌等规定;(6)可参考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值班模式;(7)对参与此项工作的律师,要有年龄、阅历、执业年限等等方面的限制,防止法援中心常常出现的这类问题,否则,易生事;(8)要对参与此项工作的律师做专业分类、专业培训——特别是有关信访规则类和工作方法类的、专业使用——特别是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涉诉信访;(9)律师参与这项工作,不能像律师办理法律服务案件那样,必须明确要站在涉诉案件的这级法院审理和裁判该案件的角度,根据法律和事实等,答疑解惑,处理涉诉信访案件;等等。
   我访问过的一些主要的法治国家和地区,没有律师作为第三方参加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工作的。这些国家和地区普遍尊重法院及其裁判,法院审判程序和裁判结果也公正、公平、合法、服众,少有中国式的不服法院裁判和涉诉信访,也就没有这类涉诉信访的机制。涉诉信访是中国特色的产物。
律师参与化解涉诉信访初见成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翟晶敏
北京高院对以律师为主的第三方开展涉诉信访化解工作做了初步尝试。我们认为当前由社会第三方开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从必要性来看,近年来法院处理的大量矛盾纠纷日趋复杂化、社会化,这些矛盾纠纷的彻底解决不可能通过法院“一判了之”,需要通过借助社会力量共同化解。特别是以律师为主体的第三方参加,有助于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有助于增强法院裁判的公信力;有助于缓解审判资源不足;有助于合理利用律师等社会资源;有助于法院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从而提高审判水平,维护司法权威。对没有行使过上诉权、申请再审权利的信访人增加了一道救济程序,同时为法院信访终结案件拓宽了出口。
   从可行性来看,以律师为主的第三方参与涉诉信访化解有法可依,也符合中央、最高法院、北京市委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要求。律师的专业性、服务性和民间性使得他们可以承担起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北京法院在立案阶段已经引入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由第三方参与化解的做法具有实践基础。
   2012年9月,在北京市政法委、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的支持、帮助下,北京高院每天安排一名专职律师、心理咨询师在信访接待站参加接访和化解案件工作。律师、心理咨询师分别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和北京市劳改局指派,北京法院信访接待站对其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北京高院在接待大厅张贴接访流程,本着引导和群众自愿选择的原则开展工作。这种为来访群众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和心理疏导的做法赢得了群众的赞誉。这项工作开展一年来,取得了初步成效。经过律师、心理咨询师接谈的来访群众216人,其中96人信访事项得到化解,不再来访,维护了正常的信访秩序,提高了法院办理涉诉信访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下一步北京法院将从以下六个方面开展、完善这项工作:一、在组织和经费保障上,可以依托、培植基础建设好、社会公信力高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工作,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做好经费保障;二、在人员组成上,既有相对固定的专职律师,又有不固定的心理咨询专家、医疗及鉴定专家、专业技术学科专家、社区人民调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法官检察官等,建立以律师为主的社会第三方人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三、在管理上,建立奖励机制,即给予以律师为主的社会第三方人员一定的荣誉和社会地位,增强其在社会上的公信力;四、赋予以律师为主的社会第三方人员一定职权,即在发现案件错误时享有与法院沟通的优先权,法院在必要时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活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符合条件的信访人实施司法救助;五、加强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六、有计划地在北京培训1至2个以律师为主的社会第三方化解组织,加强对其公信力的培育和必要的投入。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浅见
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主任 柴志伟
   律师参与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无论是从积极推进多元化化解涉诉信访矛盾的角度,还是从律师作为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专业水准角度,以及涉诉信访当事人比较信任中立第三方的心理状态,其必要性、可行性和有效性都是毋庸置疑的。但同时,解决涉诉信访矛盾和压力的关键,是要进行实质性的司法改革,从源头上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否则,再动用社会力量,也只能是“治标不治本”,难以真正奏效。
   通过整合以律师为主体的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化解涉诉信访案件,比较适合当前的中国国情,也与中央关于建立多元化纠纷和矛盾解决机制的设想和要求相契合。所以,及时进行有关顶层设计与制度创新,构建科学合理的机制和平台,共同努力化解涉诉信访难题,对于提升国家的社会管理效率和法治水平意义重大。
   关于以律师为主体的独立“第三方”参与涉诉信访事务的具体模式,不应只是简单让律师去法院参加信访接待,而是要进行制度创新,成立一个相对独立于法院的法律服务和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处理正常法院诉讼程序已经终结和穷尽而有关当事人仍然不服上访的案件。要从制度上保证这一机构处理涉诉信访案件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因为这个机构既不是民间自发成立,也不纯粹是与法院进行“合作”,而是在根据当前中国国情为化解社会矛盾而为国家提供社会法律救济服务,还兼顾有对法院进行司法监督的部分职能。所以,应当由有关权威机构牵头协调法院和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及相关政府机构共同达成共识,仿照类似“法律援助中心”的模式,设置相应机构,办公场所及工作经费都由国家财政负责保障。这一机构的工作成员,可以以聘任方式从符合条件的执业律师、退休法官、陪审员、专家学者及有关社会人士选任。
   据悉,目前已有地方在做这方面的尝试,如在吉林市就由司法局批准成立了“吉林市信访法律服务中心”,并由当地律师协会具体经办。中心的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常态逐年支付,这实际上是由政府出钱购买律师的法律服务。这一方式在经费保障问题上可以借鉴,但在其他方面仍然需要讨论和探讨,建议由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课题研究组进行专项调研,并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再适时推进。
律师参与有助化解涉诉信访被动局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庭长 董建铁
   引入社会第三方参与涉诉信访案件化解,有利于在传统的申诉审查领域植入群众工作手段破解涉诉上访难题。本人从中院视角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构建与省市级法院同等级别的“涉诉信访案件审查委员会”的设想,首先要解决好赋予这一机制的“价值目标”,在全国四级法院之间是否具有“共性”问题。中级以下法院门前没有堆着大批的越级访对象是否有必要涉及,应防止因缺乏共性机制构建及实施难于“落地”。二是应搞准该机制适用的案件种类。到底要利用该套机制化解申诉审查案件,还是涉诉信访案件。申诉审查案件不是涉诉信访案件,二者不应混淆。三是应构架好该机制的流程地位及作用。该机构设置在哪?我们认为后者更具有目标价值,同时可以包装实现许多工作目的。四是如何防止司法审判权泛化。核心问题是第三方机构有无权力审查生效裁判案件?从构建方案预计的拥有对当事人涉诉信访案件的“审查权、申诉权、调查权、直接向人大负责”看,这与法院组织法、程序法冲突严重,机构设立非上升到立法层面恐难取得适用效力。自己既有审查权、调查权,又同时可以代理申诉,这样“一手托两家”是否符合权力“分立制衡”以及“回避”原则等诸多层面问题,有待于再认识。五是如何保持第三方机构的“中立、客观、公信”,这是取信上访人愿意遵循这一机制途径反映诉求、受其工作效力约束的关键。六是应当明确第三方机构化解的工作重心及职能,避免上访人将第三方化解误读为仅是帮助翻案的机制。应明确工作重心:(1)应当是帮助上访人分析理解认识生效裁判,即辨法析理、判后答疑、息诉服判;(2)发现生效判决有误时,给予上访人必要司法援助(如帮助向法院建议、捋清申诉理由根据、指导或协助收集申请证据、与法院约谈等),引导上访人依程序、理智反映诉求;(3)对无理上访且发现有维稳隐患的,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稳控防范建议。
律师参与化解信访利于增强司法公信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郭珊
   律师参与涉诉信访有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十三条二款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那么作为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在信访部门的组织下参与信访工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有法可依的。
   律师参与涉诉信访工作的优势。律师具有法律知识丰富、善于处理涉法问题的优势。律师从属于中介服务机构,职业和身份较超脱,让他们处理涉法信访问题,帮助群众从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角度,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信访群众比较容易认可,有利于信访问题的解决。在涉法涉诉类信访工作中,引入司法机关外的第三方,有利于增强涉法涉诉类信访的公信力。
   律师参与涉诉信访工作的方式、方法,应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规范化运作。(1)建立经费保障制度。积极争取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经费的专款专用。(2)建立考评制度。加强对律师值班工作的日常管理;对参与接访工作的律师进行定期考核,对不适合参与此项工作的律师,要及时调换。(3)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律师不按要求介入信访工作,违反职业道德、破坏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及时通报给司法局和律师协会。(4)建立工作文书档案制度。对律师参与处理的信访案件进行分类归档,保留工作记录。(5)建立接访信息跟踪、落实、反馈制度。(6)关于律师代理工作:受聘担任涉法信访接待工作的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接待来访案件过程中,不应当再作为案件的代理人参与具体案件的代理工作。
   应明确律师参与涉诉信访的工作范围和职责。作为中介机构的律师介入涉诉信访工作只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在信访机构的组织下参与接访并提供法律帮助,应当明确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职责、程序和管理体制,将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全过程纳入制度化轨道。
   应建立涉诉信访接待律师人才库。涉法信访涉及司法权威性、严肃性、廉洁性、公正性,以及司法效率与公平关系,社会纠纷与矛盾解决机制的问题。建议设立涉法信访接待律师人才库,将思想品德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维护大局意识和热情服务的律师纳入人才库。
积极引入律师力量 顺利化解信访案件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立千
   在涉诉信访化解工作中引入律师力量有其必要性。涉诉信访都是因诉讼引发,本质上是信访人对法律关系的理解和处理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因此律师的法律身份为其开展涉诉信访工作提供了其他职业无可比拟的优势:首先,律师是法律方面的专家,能迅速抓住问题的要害,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其次,信访当事人大多对法院和法官存有一定抵触情绪,导致化解工作不易开展,而律师的身份相对中立,能更容易取得信访人的信任,从而有助于推动矛盾的化解。因此,律师的参与,必将对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律师开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有其可行性。律师开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是依据充足且十分可行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律师参与涉诉信访化解工作有法可依。《信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律师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司法部、国家信访局也曾于2004年联合出台《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对充分发挥律师在信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等相关问题予以明确。这为律师参与处理信访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部分省市已经有了良好的实践先例。目前,一些省市建立了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涉法信访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工作机制。三是北京具有丰富的律师资源,应充分发扬优势。北京的律师不论是规模还是专业能力,在全国都处于一流水平。有必要吸纳律师队伍中的优秀力量参与到涉诉信访工作,为首都的和谐稳定保驾护航。
   关于律师开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我有几点设想:在社会结构多元、价值取向多元、利益追求多元的背景下,涉诉信访问题将是一种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做好涉诉信访化解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投入,形成工作合力。作为基层司法机关干部,我对抓好这项工作也有一些设想:
   一是要密切协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应通过各种形式,推动建立律师参与信访纠纷化解工作的委员会,吸收大量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加入到委员会中来,形成信访纠纷联动化解的合力,共同做好涉诉涉法信访化解工作。
   二是要完善制度。要对律师参与涉诉信访化解工作的介入时间、介入程序、工作方式、工作评价等各个环节予以规范,使各项工作的开展做到有章可循。
   三是要加强保障。律师参与涉诉信访化解工作,必然会产生时间成本、人力成本,从而影响自身的正常工作。因此,有必要探索建立相应的激励手段,对参与此项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补偿与保障,推动工作的正常与健康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