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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网约车拖延修理停运88天,损失谁来赔?

2024-09-09 14:47
来源: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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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两的车辆相撞,受损程度差不多,为什么我的车只修了32天,你的车修了88天,这不合常理!!!”

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发生激烈争辩。

原来,原告余某是一网约车司机。某日,其正常驾驶时车辆与被告方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交警认定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二人将受损车辆分送至维修厂修理。根据维修单显示,方某车辆修理耗时32天,而余某的车辆修理却耗时88天。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余某将方某及其车辆投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88天的停运损失45000元(15000元/月×3个月)以及交通费、拖车费等其他各项费用共计67820元。

庭审中,三方对停运损失、赔付责任各执一词——

余某认为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自己无责任,且自己车辆的修车时间有4S店车辆维修结算单上的入厂时间和出厂时间为证,方某应按照结算单上显示的车辆维修时间对自己的停运损失进行赔偿。

方某认为余某车辆的修理时间明显不合常理,两人的车辆相撞后,两车受损程度相当,修理时间也应相差不大。显然是余某故意拖延修理才导致时间延长,这两个月的损失应由余某自行负担。同时,方某表示自己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即使需要赔付余某合理修车时限内的停运损失,也应由保险公司负担。

保险公司则表示余某修车时间过长是因为余某的妻子(案涉车辆的车主)不配合定损,有意拖延修理时间所致,这种故意扩大损失范围造成的损失部分应由其自行负担。另外,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即使需要赔付也应由侵权人即方某自行负担。

为确认案涉车辆修理耗时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来到余某汽车修理的4S店进行调查。根据4S店维修专员陈述,并拿出其与覃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法院查明:

余某车辆于2023年11月15日进入4S店准备修理,覃某要求保险公司对案涉车辆定全损、赔新车,拒绝拆解维修;保险公司与4S店评估认为车辆维修费用只需5万左右,加上残值2万多,也远达不到定全损(12万余元)的标准。因双方多次沟通意见不一,车辆维修一直被搁置,覃某还明确表述时间越长越好。直至2023年12月20日,覃某才同意修车。后4S店于2024年2月7日通知余某取车。

法院认为案涉车辆修理存在被搁置的情况,且搁置过错在于原告自身。最终,法官未将维修搁置时间计算在停运损失合理期间,综合考虑余某经营网约车业务的开始时间、签署维修合同时间及微信沟通记录、收入流水等证据,酌情认定停运损失为15000元。

那么停运损失到底应该由方某负担还是保险公司负担?

停运损失系间接财产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商业险保险条款,已明确约定“停业、停驶等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内容虽属于保险公司免除己方责任的条款,但在合同中为加粗加黑显示,且方某签字确认的“投保人声明”中,同样用了加黑、扩大、变色字体凸显“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后果”。这些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方某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有效,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除对停运损失的保险责任,故余某的停运损失应由侵权人即方某来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侵权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因事故导致的相关财产、人身损失扩大,避免因自身过错导致损失扩大从而承担不利后果。同时,在签署车险合同时,对于合同中约定的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条款要加强注意,这类条款保险公司通常会以醒目字体标注或者进行特别说明,投保人要仔细阅读综合考虑以便做出最优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