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今天是:

葛洲坝法院:法官在开庭 助理帮带娃,离婚案最终达成调解

2022-03-03 11:24
来源: 办公室
浏览:774   

近日,葛洲坝法院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应用《民法典》对年满8周岁的孩子抚养应征求其意见的规定,成功调解一离婚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与被告向某经朋友介绍于2010年11月相识,2011年9月1日登记结婚, 2013年1月生育一子小向。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薄弱。由于婚后朱某辞去工作,无收入来源,在朱某怀孕生育期间,身为丈夫的向某对其缺少关心、照顾,且不愿意支付相关费用,双方矛盾激化致分居至今,婚生子小向出生后由外公外婆、爷爷奶奶照看。期间朱某对生活失去信心一度自杀被救。2022年2月17日,朱某聘请律师向葛洲坝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子小向由朱某抚养,向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案件受理费由向某承担。

案件分到承办法官手中,承办法官阅卷后深感压力巨大,如处理不好,则有可能造成命案,同时还要考虑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使婚生子小向获得更好的生活和教育等问题。综合考量相关情况,法官决定先分头给双方做工作进行调解,几轮沟通下来,双方终于有了调解意愿。

承办法官遂将原定开庭时间提前至2022年2月28日,同时要求将小向带到法庭。依《民法典》规定,对年满8周岁的孩子抚养问题应征求其意见,故如若调解不成则可及时征求小向意见,根据其意愿综合考虑进行判决。考虑到开庭时小向不宜旁听,以免对其心理造成阴影,承办法官在庭上询问了其意愿,明确其愿跟随父亲生活的想法后,即安排法官助理照看小向,法官则继续开庭。

通过开庭及当庭调解,法官向朱某充分说明小向由其父亲向某抚养更合适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朱某最终同意抚养权归属向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离婚,婚生子小向由向某抚养,同时对抚养费、探视权、共同财产分割当庭一揽子处理完毕。考虑到朱某系外地人,不方便专程来拿文书,遂安排加急将调解书制作送达。

注明:

1.文中均为化名;

2.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