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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废品贪“赃”?明知是赃物慎收

2025-08-19 09:27
来源: 综合办公室
作者: 王梦怡    浏览: 39

废品收购本是好事,使资源实现回收再利用,提高利用率,但是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废品”而以低价收购,则是为犯罪分子提供了销赃渠道,构成犯罪,一样难逃法网。近期,葛洲坝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给废品收购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至8月,王某多次在某船舶柴油机公司生产厂区盗得废钢及生铁块,尔后开车运送赃物至某废旧收购站销赃。2024年3月30日至7月20日,被告人蒋某在废旧收购站内收购王某运来的废钢及生铁块20笔,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34000余元;4月2日至8月23日,被告人陈某在站内收购王某运来的废钢及生铁块19笔,并向王某转账33000余元;6月12日至7月27日,被告人张某收购王某运来的废钢及生铁块3笔,并向王某转账6800余元。三位废旧收购站经营人员蒋某、陈某、张某在明知王某向其出售的废钢及生铁块来路不正、系赃物的情况下,仍在其共同经营的废旧收购站予以收购,并向王某支付人民币共计75000余元。遂公诉机关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陈某、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出资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蒋某、陈某、张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酌定从轻情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广大废品收购经营者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守法经营,在收购废旧物品时,一定要细心谨慎,提高自身的警惕性,收购废品时要了解清楚物品的来源并做好记录,发现物品来路不明,应当拒绝收购,如发现是犯罪所得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处理,切莫存在侥幸心理,因为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