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荐文:如果说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便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作为法律最重要的实践者,法官的素养需要用一生的努力来不断修炼,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詹菊生法官的《法官修身五法》一文,从德、正、慎、博、和五字入手,阐释了一个好法官应该具有的从业素质,值得认真体会。
法官修身五法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詹菊生
法官是常人。但法官之责,又令法官与常人有别。甄判是非曲直,匡扶人间正义,诲人息讼息访,绝非常人胜任。终生修身,砺就法官独特的人格魅力,德、正、慎、博、和五字之义,为从业之本。
德,法官之魂。
行得正,德为先,古训寓理。政治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伦理道德乃法官“德”之内涵。“德”是法官的政治素养、道德品行和行为规范。以德修身、以德服众、以德领才、以德润才、德才兼备的理念,凸显“以德为先”之要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德为先已是史证。著名史学家、政治家司马光的《资治通鉴》中揭示:“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法官之“才”,乃是服务大局、判断是非、定纷止争、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能力。
身为法官,必有别于常人之才,大凡法官虽具“云梦之竹,天下之劲也”之丽质,但是“不矫揉,不羽括,则不能以入坚”。借用司马光说云梦之竹,虽品质优良,如不能锻炼成材,也难以成为强有力的坚实的箭弩,比喻德才兼备的重要性和人要历经磨炼、终生修德的必然性,推出“聪察强毅之谓才,正直中和之谓德”的结论。
当一名合格的人民法官,要善于磨炼自己,要有能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才”,该“才”要以“德”领之,以“德”润之,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挟才以行善”。一个法官有“才”而无“德”所“领”、不依“德”所“润”,那就难免日渐堕为“挟才以行恶”的小人。忠诚之德、为民之德、公正之德、廉洁之德,为法官的核心之德,有此德才有法官之灵魂,方可令法官“才帅”而有用武之地。
正,法官之行。
衣冠正,谈吐正,行为正,审案正,裁判结果正,业外社交正,是法官“公正”形象的载体。老师塑造人的灵魂,医生治疗人体伤病,法官多在矫正人的灵魂。法官听讼断案,是在令人信服的前提下,引导人甄辨是非善恶、修正人的灵魂,简言之谓“正人”。
何以正人?《论语》中季康子问政于孔子之典故有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公”与“正”,形影随,意相连,“公”是心之思,“正”是行之果;帅,当身先士卒,人才效之;“其身正,不令而从;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合格的法官,是公正的形象,是正义的使者,应常“正”法官之官德,常“正”法官之人品。法官之“正”,最终体现于“司法公正”。
“其身正,不令而从”,这就是“正人先正己”的人格魅力。心正行才正。做一名合格的法官,应时刻谨记培根在《论法律》中的话:“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毀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正人者,绝不能污染水源,理深至极。
慎,法官之谋。
“慎”是法官隔离裙带、保持中立、居中裁判、提升公信的善谋之策。法官一生都应慎言慎行,这也是法官异于常人之处。
《论语》中曾子云:“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北齐书·陆卬传》载,“笃慎固密,不说人短,不伐己长。”故凡当法官,要常掩卷深思理案的动机、行为和后果。职业生涯中至少要做到司法礼仪慎、言谈举止慎、思维判断慎、业外交往慎,即慎权、慎言、慎思、慎处。慎待法官职业,是德化于人之本,是正己正人之源,是中立断案之策,是公信天下之谋。
慎于言言事事生生,绝非一日之寒,加强自身修养,从严从微约束自己,才能慎独慎微,彰显新时期人民法官的先进性和政治本色。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6日修订颁行的《法官行为规范》中,从一般规定到立案、庭审、诉讼调解、文书制作、执行、涉诉信访处理、业外活动、监督和惩戒都有许多“慎”之规范。如能《礼记》所诲“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再谨守之,常修之,泛思之,裨益定然显见。终生“慎初”,才能守住属于法官自己的精神家园。
博,法官之智。
说法官有异于常人,因为法官是掌握“公正的学问”的人,正如法谚描述的那样“法官是最接近神的职位”。审判是公正的艺术,法学是公正的学问,法官是公正的使者。
作为“正义化身”的法官,执掌国家裁判大权,是法学理论、法律规则的应用者,是人间是非、社会矛盾的终决者,既要“博学经籍”、熟悉法典、透谙法理,也要旁通文史哲学;既要有政治理论素养、政策方针悟性,也要通天文、知地理,懂民俗、晓世故,才能全面掌握“公正的学问”,以做到公正断案。
法律是既定的、概括的,社会是发展的,社会生活又是具体的、多元复杂的,人的认识又有多样性和局限性,司法裁判又必须是明确的、肯定的,这就是矛盾,解开这个矛盾靠的是法官的博学。法官就具体案件裁判时,既要案结事了,又要调控社会秩序,还要兼顾相关的价值,这就要求法官应当聚政治学家、法学家、伦理学家、哲学家、人文学家、社会学家、逻辑学家、语言学家、心理学家和法律宣传家的特质为一身。正是这些“家”的内涵,才能合成“公正的学问”,才能凝成法官公断是非之“智”。
和,法官之能。
“和”是一种文化,和是法官的追求,和还是法官的能力。案结事了人和,是对法官司法能力的要求和考验。“和”,首义有“平稳,和缓,协调,关系好,均衡”之意。
法官准确地适用法律、恰当地运用和解释法律规则,就个案作出公正、明确、肯定的裁判,不只是案要结、事要了,而且要追求“人要和”。“和”是办案效果的要求和体现,是个案的完美句号;“和”是法官息纷止争的水平和能力,对人亲和,对事平和,言谈谦和,举止恭和,是法官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条件之一;办案过程理性促和,主持调解居中调和,做出裁判公正稳和,案后释疑去惑舒和,是法官“为能和”之能力水平的体现。
做平民法官,坚持群众观点,坚持人民司法的群众路线,使专业化、大众化、人文化有机、有序、有效对接,是提升裁判公信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基础,是作用于事和、作用于人和的内功;平稳、协调、均衡地和于事、和于人的能力,是法官当有之能,当修之功。
德、正、慎、博、和,既各有独质,又相互影响、互相作用,也可谓为法官文化丰富内涵的一个侧面,法官当终生修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