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葛洲坝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用司法力量守护“她”的权利,认可“她”的家务价值。
案情简介
高某与刘某(女)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登记结婚,并于2007年生育一女。婚后高某常年在外地工作,刘某独自在家照顾女儿学习生活十余年。后双方因经济问题及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刘某提出其独自照顾女儿十余年,没有工作和收入来源,请求高某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高某长期在外地工作,由刘某在家照顾女儿的生活和学习,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无形之中付出个人的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导致工作能力降低,故高某应当在离婚时给予刘某相应的经济补偿,结合双方结婚时长、高某的经济能力以及本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判决高某给予刘某经济补偿金20000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家务劳动虽然没有薪酬,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其价值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
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到刘某作为家庭主妇在离婚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肯定她家务劳动的价值,传递出夫妻共同、平等承担家庭责任的价值导向,真正实现了法律实质意义层面婚姻制度的公平和正义,彰显了法律制度和司法裁判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和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