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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保护水生生物资源!这场非法捕捞公开庭审再鸣长江十年禁渔强音

2024-05-15 16:12
来源: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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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上午,葛洲坝法院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徐某、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检察院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省人大代表、葛洲坝街道锦绣社区党委书记、主任邱敏,省人大代表、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设备技术处电器设备管理员徐雪琴和全省检察院100余名公诉人、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10余名民警现场旁听。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被告人徐某与被告人王某商议共同出资购买锂电池、逆变器等电鱼工具,由徐某实施电捕鱼,王某负责望风、帮助搬运和销售渔获物。在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间,两人分工配合,在宜昌市点军区艾家镇长江胭脂坝水域电捕鱼5次;徐某单独在禁渔水域实施电捕鱼活动16次。

被告人邹某在明知是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情况下,仍先后21次以现金结算方式向两人收购。其中,徐某和邹某在1月27日凌晨交易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鳊鱼、团头鲂等渔获物103尾,称重共计71.6千克。

经宜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评估,电鱼属严重非法捕捞行为,仅案发当日实施的非法捕捞活动即造成水生生物直接损害价值12150元,间接损害价值应不低于直接损害的十倍计算,合计评估资源损害总量为133650元。建议强制实施水生生物修复措施,以增殖放流方式实施水生生物资源修复,增殖放流金额为133650元。

本案中,经宜昌市渔政监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实施捕捞的水域位于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为禁捕水域。徐某、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上述行为也造成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损害,破坏长江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民事责任。

被告人邹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落实上下游全链条联动打击,阻断长江非法渔获物的捕-购-销渠道,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效果,根据《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合议庭综合邹某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程度,秉持与上游犯罪相平衡原则,对其依法定罪处罚。

3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当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聚焦建设美丽中国,强调必须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我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指明新的目标和方向,更强调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8月15日是全国第二个国家生态日,同时,也正值长江“十年禁渔”从“三年强基础”向“十年练内功”转段推进的关键节点。本次公开庭审,既表明了宜昌市坚定推进禁渔政策、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的决心,也引导了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依法支持和配合禁捕工作,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下一步,葛洲坝法院将立足本职,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司法全力守护,为宜昌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厚植法治底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