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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门里门外,心门关了又开

2025-04-10 14:38
来源: 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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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某住宅小区一对相邻业主因“入户门改向”对簿公堂。案件承办人阅卷后了解到,这起看似简单的相邻权纠纷,实则已困扰了当事人半年之久,且已找到物业、社区、片警等调解多次。

原来,张先生和李先生为一对边户和中间户的邻居。李先生重新装修房屋时,将中间户原设计内开的入户门改为外开,从而导致在开门状态下,双方公共通道有效通行宽度不足设计宽度的一半,严重影响了边户张先生一家出行。

“我们意识到,虽然通过调解未果,但已说明双方更愿意以不伤和气的方式化解矛盾。所以我们决定先开庭查明事实,了解双方症结以及调解不成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做工作。”

庭审中,张先生称,出行是最大的问题,还导致了无障碍通道不能使用,在紧急状态下也对消防救援、逃生产生极大阻碍,对原告的房屋价值及潜在交易机会造成了不利影响。

被告李先生则认为,根据建筑行业相关惯例,入户门的开启方向以外开居多,改向后的门日常开启也就45度左右,敞开的频率比较低,日常开关门就是几秒钟的事,未实际占用公共空间或阻碍逃生通道,未对相邻方造成实质性妨碍。

看到双方争论激烈,法官询问是否接受调解。此时,被告却出人意料地说:不同意,不接受。并坚称:内开改外开是因为原来开发商交付房屋时的门框已严重松动,无法正常使用,改造既没有破坏承重墙,也没有改变原设计用途,况且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禁止内改外。改造后,家里的储物空间和透气性都有所增加,也能减少对公共区间的占用。同一小区的其他楼栋都有入户门改造的情况。

虽然双方各不相让,法官秉持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开心结的初衷,没有放弃调解,而是添加了双方微信,采取下一步“背靠背”调解的方式进行调解。

围绕业主能否擅自将内开门改为外开门,法官向被告详细解释物权行使的限制原则和相邻权的合理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入户门虽属业主专有部分,但改变开门方向可能影响相邻权及公共利益,需遵循“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若外开门占用公共通道、影响通行安全或消防疏散,则构成对相邻权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即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同时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本案中,你将门从内开改为外开,客观上导致邻居‘通行不便’,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且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构成了法律上的‘妨害’。”从而引导被告知晓可能的判决结果,认可“相邻权不得妨害他人正常通行”等规定。

另一方面,则引导原告理解被告“外开门使用更方便”的生活需求,以及将门改回涉及的时间、经济成本。“远亲不如近邻”如果你们都不愿意调解,即使判决你胜诉,到时候可能会面临执行问题,你看你们既是邻居又是一个单位的同事,抬头不见低头见的,本应该是亲上加亲,到头来感情恶化、冷眼相向,多不好多尴尬,不如双方各退一步……”

在多次沟通之后,被告终于同意将外开门改回内开,原告也同意给予合理时间,按被告提议的履行期限履行并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至此,这起邻里因改门引发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后语

一扇门的“开合”,考验的是相邻方的包容与法治精神的践行。当“外开门”挡住的不仅是过道,更是人心时,唯有以法律为尺、以情理为度,才能让邻里之间的“心门”始终畅通。法律不仅是定分止争,更是教大家如何共建“远亲不如近邻”的和谐社区。从“对簿公堂”到“握手言和”,差的或许只是一次“将心比心”“换位思考”的沟通——而这,正是司法化解基层矛盾的价值所在。

如何避免“小矛盾”变成“大官司”?

装修期间“多问一句”,避免“无心之失”。业主进行房屋装修或者改造时,应提前与相邻业主沟通,必要时向物业、社区报备,确认是否符合规划、消防等要求。尤其涉及“外开门”“窗户遮阳棚”“防盗网”等可能影响公共空间的改造,更需谨慎。

纠纷中“冷静三分”,善用多元化解纠纷。遇到矛盾时,双方可优先通过物业、社区调解解决。本案当事人首先通过物业、社区、民警进行调解的思路值得肯定,前期调解工作为法院后续案件审理及调解起到了助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