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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建设的传承与发展

2014-04-11 10:16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 中国法官协会法院文化分会

   

法院文化建设的传承与发展

   中国的法院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是社会发展的时代需求,也是落实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历史使命。


  现见诸于报端的涉法文化的语汇中,有“法文化”、“法律文化”、“审判文化”、“诉讼文化”、“法院文化”、“法官文化”、“司法文化”种种,各有其内涵与外延,但言及“建设”,则各种涉法文化的“建设”的内涵与外延却趋于相通。故此可见:了解法院文化建设的特殊性,足以认识各种涉法文化建设的普遍性。前苏联哲学家罗森塔尔·尤金指出:“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可见,文化包容精神、物质两方面财富。所谓法院文化,是指法院组织法官行为主体在依据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进程中,形成的审判理念、司法规则、职业道德、理想信念、价值追求、物质符号、司法行为和审判管理等方面内容的总和。当今,中国的法院文化丰富、多彩的表象,凸现其显著的民族性和历史传承性。


  纵观中华法系中司法文化连绵不断发展的数千年的历史,人们会清晰地发现:人民法院作为当今国家的审判机关,具有漫长而艰辛的历史发育过程。翻开中华法制史册可见: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从夏代的“大理”、商代的“御廌”和西周的“司寇”之司法官职到秦朝、汉朝和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廷尉”、“尚书台”司法机构,从隋朝、唐朝和宋朝的“三法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到元朝的“刑部”、“大宗正府”、“御史台”、“宣政院”,从明朝、清朝的“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和清朝末期的“法部”、“大理院”到中华民国时期的“大理院”、“最高法院”,从中华苏维埃政府和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的“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人民法院,一条在中华大地上薪火相传、经久不息、演变递嬗、日趋臻美的国家审判机关的发育轨迹,既标榜了审判机关在国家政体中的历史功绩,也彰显了当今人民法院文化深厚的历史积淀。


  循着人民法院传承中华司法文化的历史轨迹回望:尧舜时代皋陶“神兽断狱”之标榜司法公正,商代“敬鬼神畏法令”之神权法思想,西周时期“明德慎罚”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之“礼治”特征,春秋时期“铸刑鼎”开创成文法先河之历史功绩,秦代法家重刑主义“法治”中的法网严密与严刑酷法之警世思考,汉代尊道家“无为而治”中的“重德轻刑”与崇儒家“独尊儒术”的“春秋决狱”之功过,三国两晋南北朝儒家道德法律文化中的“八议制度”、“官当制度”与“刑讯制度”、“登闻鼓直诉制度”之传世遗风,隋代弃用500条《开皇律》而“法外用刑”与搁置500条《大业律》而另行“严定酷刑”之历史教训,唐代“宽仁治天下”中的“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可鉴经验,宋代理学催生的政治、思想上的自由风气和立法强化中央集权却又称司法官吏为“难才”、并禁止武人干预司法之可歌典范,元代立佛教为国教下的立法却确立僧侣特权和强化主奴不平等关系及维护奴隶制度之法哲学思辩,明代“治乱世用重典”中的“明刑弼教”与“内行厂”、“锦衣卫”操控司法之冤滥悲剧,清初立法“详译明律,参以国制”而赢得“盛世”与清未“礼法之争”中的“变法修律”虽法丰而朝亡之“法治”价值评价,中华民国初期立宪确立“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和其后军阀独裁统治下的“复辟帝制”、“沿袭清末立法”及继而出现国民党反动派以“三民主义法制”原则“建立起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和“以党治国”、法外实行法西斯主义专制之治国方略比较……中国古、近、现代这一切国体、政体变迁中的涉法文化的演进,都蕴含着司法文化不断提升的史实。剖析当今人民法院文化各个元素,似乎都可以在古、近、现代司法文化中找到源头;当今人民法院的司法文化理念中的某些思辨也可以在历史传承的司法文化中获取感悟。同时,从法哲学的视角看,传统的法院文化中,也是精华与糟粕并存,需要我们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辩证地看待法院文化资源,科学地承继其中之精华,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神圣的历史使命。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王胜俊指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充分体现人民司法事业的特点,其中最重要的是法院及法官的理想信念、价值追求、职业道德,以及行为准则等,既具有完美的精神内涵,又具有丰富的物质内涵,既表现为外在形象,又表现为内在素质,既有政治标准的要求,又有司法能力标准的要求。”这深刻地揭示了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社会地位和人民法院文化的外延范围。由此可见,对人民法院文化外延的正确、充分认识,至关重要。综观当今的中国,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在继承与创新中获取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之丰富与辉煌,已令世人瞩目:


  其一,法院建制完善。全国设置四级法院遍布城乡各地,空前地方便民众的诉讼,完善的人民法院现行建制,在中国司法史上开创了无与伦比的崭新局面。


  其二,法官队伍壮大。人民法院曾在文化大革命动乱中被“砸烂”而摘牌关门七年。1973年恢复人民法院建制后,特别是经过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的近三十余年的努力,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执法如山”的法官队伍已基本建成。


  其三,适用的法律走向完备。由于历史的原因,人民法院曾经历了一个时期的“无法可依”的困扰。自中国改革开放后三十余年的立法攻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人民法院文化的基本要素——法律,已经空前完备。


  其四,物质需求空前满足。国家对人民法院司法资源成本的投入逐年加大;作为司法审判物质文化标识符号的标准审判法庭,均以高悬的国徽、庄穆的法台、镇堂的法槌、威严的法袍和足够的旁听席位,成功地向国人、向世界宣示了中国现代“衙门”的威严;同时,又有“圆桌审判”少年刑案的物质表象,体现出中国现代司法的人文亲和;且各级法院均建有数个大、中、小法庭,充分满足法官坐堂审案之需;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需要的车辆、通讯、办公设施等物质装备,除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人民法院外,也日趋完备,已彰显了司法审判不可或缺的司法物质文化。


  其五,法院、法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初步形成。各级人民法院和全体法官以“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思想为指导,以“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践行履职,尊崇法治、崇尚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胸有良知,心怀大爱、以民为天、“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以能动司法、深入群众、力促和解、增添社会和谐为荣为乐;恪守“廉生威、公生明”的信条,诚以自尊、严以自律、勤以自强、廉以自信、学以自觉,已蔚然成风。


  其六,审判机关的司法功能作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坚持以审判为中心,通过审理刑事、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及强制执行的司法活动,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调整社会关系,加强社会科学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中国历史上未曾有过的审判、执行司法专业之功能作用。在完成这艰巨的审判、执行任务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制发的法律文书蔚为壮观,饱含着丰富的法律文化元素,体现着实体法和程序法在个案中的融合,特别是采信证据准确,认定事实真实,适用法律正确、说理论情释法透彻的判决,屡屡自然地使当事人和社会从个案中的“法官乃法律之喉舌”的感悟中崇尚法律、信守法律,从而服从或容忍裁判,及致司法权威不宣而立。


  其七,全面深化司法管理。人民法院坚持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已在审判和执行质量管理与效率管理、司法文书管理、司法档案管理、司法统计管理、财务会计管理、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警察管理、司法装备管理、司法行为管理等方面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成为人民法院文化的重要方面。


  其八,法院文化的警世标志显著。当今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大楼、审判法庭建筑群体中的法院文化标志,极具特色,凝聚了中外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


  其九,司法监督机制日趋完善。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为极其重要的国家公权,不可缺失的公权监督成为法院文化的重要内容。


  其十,法制宣传外化影响空前。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案件,既力求公平、高效,又注重扩大法制宣传影响力:每年办理各类案件千余万件,仅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与旁听群众受法律教育影响者达二亿余人;《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报刊和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成为法制宣传受众率极高的载体,为中国法院文化史上的首创;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利用社会各方报刊媒体,以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法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既使公民增强知悉法律、崇尚法律和遵守法律的法律自觉,又使公民看到人民法院主持正义,依法公正审判,依法公正执行,增强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的法律自信。


  人民法院文化要素仅列述以上十种,还有抵制司法干扰之执法如山风骨、勤勉奋斗之老黄牛精神、匡扶正义之“包青天”品格、刑事审判之“依法宽严相济”政策、民事审判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审判与执行权之分权运行机制、“巡回审判”之历史传承等,都是人民法院文化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文化之丰富,难以用文字表述穷尽。这正如美国文化人类学家洛威尔所说:对于文化,我们想在文字范围表述它的意义,这正像是把空气抓在手里似的。当我们去寻找文化时,除了不在我们手里之外,它无所不在。


  人民法院文化的内在功力和外在张力,日趋显现于世。法院文化对维护社会稳定的强制力、对法院和法官司法行为的约束力、对司法服务于社会和人民的亲和力、对造就精良法官队伍的凝聚力、对促进依法治国的公信力和对参与建立和谐社会的感召力,是各级人民法院在传承和创建法院文化过程中刻意追求的价值所在。承认和正视这一现实,自会被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丰硕成果所感染。但是,我们又不能不在阶段性的成功中深刻反思:人民法院文化在承继传统的法院文化中混有糟粕,在自主创建中又因置身于“权力本位”、“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权利缺失”、人权意识差、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肆虐干扰和“民意至上”观念冲击的国度中而难以独善而为,还有强劲的西方法律文化的积极渗透而良莠难分,因而我们不敢贸然地认为:人民法院文化现存的一切都是合理的。相反,人们已能够从中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在一些方面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理念偏差和行为失准。但是,我们仍应满怀信心地践行。在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全力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并“在研究前人积累的法律文化成果的基础上,扬弃旧义、创立新知、大力传播,在全社会进一步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社会公平正义观念,营造崇尚法治、尊崇法律的浓厚氛围”,人民法院文化之高度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建设必将推向新的阶段,创造出新的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