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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护团圆,守护失而复得的亲情

2026-09-24 14:44
来源: 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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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将至,万家期盼团聚。

对于离散多年的家庭,最珍贵的团圆,

莫过于亲人的失而复得。

18年前,一男子离家出走,断绝了与家人的联系。其家人经多方寻找,却始终杳无音讯。无奈,家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法院依法发出寻找男子的公告,一年公告期满后,仍然没有下落,遂依法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公安机关也注销了其户籍信息。

今年2月,男子因突发疾病住院,其间救助站查询到家人信息并取得联系,至此在外漂泊了18年的他,终于得以和家人团聚。为尽快恢复正常生活,重新办理户口,恢复身份,男子于9月正式向法院提交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法院即刻启动特别程序,开通绿色通道加快案件审理,对男子开展法庭调查,仔细核验原宣告死亡判决书、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证明、出院记录等材料,并对接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过全面严谨审查,认定其重新出现的事实成立,符合撤销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依法判决撤销原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

案件审理完毕,法官特意为兄妹俩在国徽下拍了一张照片,哥哥的头上爬满了银发,妹妹靠着哥哥笑靥如花。

法官说,一辈子能遇上这样“死而复生”的案件当然不多。有幸亲历、见证这场重逢,我的幸福感一点不比当事人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