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今天是:

院长荐文:以“三化”建设为方向 走内涵式发展道路

2013-08-09 21:41
浏览:885    作者: http://gzbfy.hbfy.gov.cn

   

推荐理由:

   法院各项工作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法官为主体,要符合审判工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就要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高素质法官队伍。“三化”建设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今后法院队伍建设的工作主线和基本方向,其内涵、意义及实现途径,我们理应有深刻认识。推荐最高人民法院牛建华的文章《以“三化”建设为方向 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供大家学习、体会。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会议立足当前,前瞻未来,从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高度,提出了以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方向,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要求。以此,发出了新时期法院队伍建设的动员令。
   新的形势、新的要求、新的期待,给“三化”建设在传承队伍建设历史发展经验和改革成果的起点上注入了更为深刻的内涵。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广泛、深入推进的坚定步伐,为“三化”建设的拓展奏响了时代的强音。队伍建设面临的艰巨任务和严峻挑战,决定了“三化”建设的现实紧迫性和其所具有的重大战略意义。“三化”建设既是新时期法院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又标志着队伍建设的方向和目标,更是建设一支为民务实清廉法院队伍的重要保障。
   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实践表明,只有始终坚持依法依规,不断营造并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的工作机制和良好氛围,才能做到纪律严明、令行禁止、风清气正、公平合理。这是保持队伍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的基础条件。当前制约队伍正规化建设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长期以来传统的、“大一统”人事管理积习影响和观念作祟,以及法官制度改革滞后等因素,致使法院人员与普通公务员趋同化,在法院内部各类人员也是有类无别,“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做法官)的局面给各级法院队伍稳定和发展带来巨大冲击。这就影响了法官素质的整体提高,使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一波三折、面临现实阻力。“大众化”的法官、缺乏严格、明晰的审判活动职责分工,使法官专司审与判,以及致力于精研审判业务的刚性需求,都因此而成为“奢求”;二是基于案件量、工作量大幅度增加而编制明显不足的现实矛盾,引发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人事改革政策的出台。聘用制法警即是最为突出的例证,其作为执法主体资格的缺失不但给队伍建设带来隐患,而且严重损坏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上述问题的存在和解决,既要求我们切实按照正规化建设要求,牢固树立依法改革的观念,也要以与时俱进的态度和勇气,全力推进、落实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意见。对于基于现行编制、人员管理体制和编制紧缺所导致的案多人少矛盾,当从依法建立科学、合理的编制配置标准和规范编制管理使用机制上进行深入的研究探索。
   在以审判为中心、法官为主体的人民法院,一方面为确保包括审判工作在内的各项工作任务的高质量完成,对包括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在内的所有从业者,提出了基本素质、能力和管理等一体化的普遍要求,另一方面不同的岗位性质、工作方式和目标,又决定了从业者在专业素养、工作技能和管理要求等方面迥然有异。因此,“合而不同”既适用于法院人员与普通公务员的关系,也适用于法院内部各类人员的关系。当前法院队伍专业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一是依据岗位而不是身份制定实施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举措,亟待从思想观念上至上而下达成高度的共识,并通过不同职位职务序列的顶层设计和工作机制的形成,为引导各类人员强化专业素养和能力、拓宽职业发展空间、增强职业尊荣和成就感,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和制度保障;二是要努力提高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水平,认真分析、研究、界定法院内部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司法行政权的界限、职责、行使范围及其相互关系,确保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正确方向。逐步改变、克服审判工作行政化倾向,强化法官审判主体地位和责任,建立以专业能力和裁判效果为主要导向的法官考核评鉴体系,是今后法官制度完善、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核心内容;三是要继续完善法院教育培训体制和体系,积极探索开展网络教学、网络培训,全面扩展教育培训受益面,按照队伍专业化建设要求,进一步研究、探索、开发适应不同审级、不同岗位人员业务工作需要的培训方案和课件。各级各类培训都要强化和突出专业能力和素质培养,并以此建立健全科学、简便、务实、管用的教育培训考核评价标准和体系,切实发挥各级法院教育培训机构在法院队伍专业化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
   现代管理科学实践表明,一流人才的成长、聚集,高素质队伍的培养、形成,不仅需要成千上万的“千里马”的“扬蹄奔腾”,还需要富有远见卓识的伯乐们的慧眼和胆识,更需要一系列科学规范的识人、用人、培养人的制度、体制和机制作保障。职业化的队伍必须付诸于职业化的保障。对此。我们不但要有清醒的认识,更要从以下方面作出不懈的努力:其一,必须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始终坚持“人才强院”工作方针,以人皆可成才和才尽其用为目标,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依照不同专业人才发展要求,全面落实全国法院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司法人才库,完善人才交流机制,为法院队伍建设营造优良的氛围和环境,搭建优秀人才施展才能的平台;其二,要深刻认识职业保障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既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不遗余力的推动法院人员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切实解决制约影响队伍职业化建设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又要坚持自上而下改革原则,在中央司改和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积极寻找突破口,大胆探索实践,力争在完善建立法官任职和身份保障制度,落实好法官职级待遇、薪酬福利待遇,以及研究建立审判辅助人员职务序列等方面取得新进展;其三,在认真分析研究、评估总结地方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实践做法的基础上,支持鼓励地方出台相关政策,组织交流并推广成熟经验,为全面加强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创造条件、奠定基础。
   人民法院队伍建设三十余年取得的辉煌成就证明,一支思想坚定、素质优良、作风过硬、公正廉洁的法院队伍正在逐渐成长和壮大,“三化”建设的深度和广度也在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主旋律和司法改革的大潮中全面拓展、破浪前进。但是,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制约影响法院队伍建设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尚未得到有效破解,案多人少、人才流失、法官断层、司法能力欠缺、保障措施滞后和职业尊荣不彰等问题依然存在,且在一些地方表现的尤为突出。我们坚信,伴随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全面加强,以及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这些严重影响制约队伍发展的桎梏和矛盾,必将被彻底打破和消解。这就对当下我们立足国情和法院工作实际,通过内涵式发展推进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期望。
   内涵式发展是推动法院队伍建设发展的客观需要,为解决当前队伍建设中紧迫性问题提供了重要途径。长期以来,影响队伍“三化”建设的因素复杂多样,既有外部的、体制性问题,又有内部的、机制性矛盾,寄希望于短时间内“毕其功于一役”,不现实也不可能。这就要求我们对当前队伍建设中的困难和矛盾做出实事求是的归纳、分析和研判,并按照先易后难思路,切实加以研究解决。对于实践中各级法院程度不同存在的综合部门设置过多、司法行政人员偏多、一线法官占比少、司法辅助人员短缺、法官考核管理行政化等问题,都要求我们从进一步统筹优化机构和人员结构、合理配置法院内部资源,加强科学管理,调动人员工作积极性等方面入手,通过依法推进人员分类管理的实施,切实予以解决和完善。一味的依靠增加编制机构、过度强化考核管理措施等,不但不可持续,反之,还将进一步加剧案多人少矛盾,强化审判工作行政化倾向,走入为管理而管理的误区。这也同队伍建设“三化”目标背道而驰。
   内涵式发展强化了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对于促进并推动法院队伍科学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作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工作的期望和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总目标。实现落实好这一目标和要求,关键在队伍。内涵式发展直接明了的宣示了人民法院自身在队伍建设中应承负的使命、责任和决心。唯有义无反顾的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始终牢牢抓住队伍建设这一根本,以“三化”建设为方向,以作风建设为突破口,以廉洁司法为目标,以法院文化建设为抓手,以夯实基层基础为重点,人民法院队伍才能履行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科学发展才有了重要的人才智力支持和组织保障。
   内涵式发展适应了人民法院自身对深化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激发了改革创新的动力。法院队伍改革实践,机遇与挑战共存、艰辛与欣慰同在。面对困难和挫折,是选择退却或“绕道”,还是选择坚持或“奋起”?方兴未艾的改革实践和不断涌现的探索经验已经做了不容置疑的回答和注解。内涵式发展拓宽了干部队伍改革创新的视野和空间,提供了立足现实和“自我”助推改革大业实现的发展思路与路径,再次诠释了忠诚人民司法事业的执著精神和与时俱进的改革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