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绍
原告腾讯公司旗下拥有《开端》《御赐小仵作》《问心》《花琉璃轶闻》《闪耀的她》五部影视作品及自制动漫《星辰变》独家播放权,用户需要进入腾讯视频App开通会员或按需付费才能合法观看。
被告李某系拼多多网店经营者,其通过他人微博上的分享获取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购买了非法的影视资源,将这些仅能在腾讯App上利用会员身份观看的热播影视作品,下载至自有网盘,然后在平台网店以极低的价格“挂网”售卖。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已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被腾讯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至法院。
双方就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赔偿金额如何确认,辩论激烈,各执一词。
法院审理
信息网络传播权,系著作权的核心财产权利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之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腾讯公司投入高额资金,拿下了涉案影视作品的独家播放权限。按照规则,观众想要观看,需要在平台付费或者开通会员。但网店经营者李某动了歪心思,利用技术避开平台的付费门槛,把正版影视资源做成观看链接低价售卖。这种“搭便车”的行为,靠着正版作品给自己牟利,成本极低、获利轻松。此举不仅扰乱了影视行业正常的版权运营和传播秩序,还分流了大量原本愿意付费看正版的观众,直接损害了腾讯的合法权益,已经构成侵权,依法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但双方对赔偿金额产生巨大分歧。腾讯方面表示,大量网店倒卖影视链接,造成平台会员减少、版权收益受损;而侵权店主却认为,自己每单只卖一两元,赚到的利润微乎其微,不该高额赔偿。本案最终通过法官充分释法明理,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侵权方深刻认识到自身过错,停止侵权行为并同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1.倒卖网上都在传的影视资源,也能构成违法?
未经权利人许可有偿兜售影视资源链接,本质是变相向公众提供侵权作品。其通过网络途径向公众提供涉案视频播放链接或下载资源的行为,让买家得以随时通过其链接观看或下载腾讯专享视频,这直接落入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围,破坏了腾讯公司对于其作品在网络传播上的合法控制,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侵权行为。
2.售卖平台纵容网店行为,需要担责吗?
此类现象在网上大范围蔓延,不仅有损平台方苦心经营的合法性生态,还会造成大量的权利人损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构建了完善的“通知—必要措施”规则,明确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因此,平台方必须时刻守土有责,对于经权利人通知的侵权链接及时处理,否则同样可能因此承担连带责任。
3.每单只卖一两元,利润微薄也要高额赔偿吗?
盗版链接带来的损害有明有暗,不能单凭卖家的售价和表面利润来判定赔偿数额:直观上是平台收入减少,背后还会拉低影视作品的整体商业价值。法院一般会参考这部作品正常的版权授权价格,再结合侵权持续时间、传播人数、对正版播放量的影响等多方面综合计算赔偿。
另外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店主接到平台的侵权提醒后,仍然不肯下架、继续售卖,就属于故意侵犯著作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故意侵害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加惩罚性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