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判决叫“道歉”
有一种公开叫强制执行
法律文书不是儿戏
法律义务不可小觑
法律权威不容挑衅
宜昌众焱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与宜昌市西陵区色彩家涂料经营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一审判决、二审维持,色彩家需向众焱传媒通过抖音账号公开道歉,但色彩家迟迟拒绝履行此项义务,为此众焱传媒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原来,2023年9月,宜昌众焱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与宜昌市西陵区色彩家涂料经营部签订《文化传媒代运营服务协议》,约定由传媒公司为涂料经营部的抖音账号和抖音门店提供代运营服务。因涂料经营部对文化传媒公司发布的视频不满意,其经营者汪某通过自己5000名粉丝、9000关注的抖音号陆续发布8条视频,展示“文化传媒公司招摇撞骗”“大家注意 小心骗子”等内容。上述视频浏览量基本在1000次左右,最多一条达到12000次,造成传媒公司名誉受损。为此,众焱传媒以侵权责任纠纷将色彩家诉至葛洲坝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色彩家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案涉侵权视频;通过抖音号发布赔礼道歉视频8条,如拒不履行,则由人民法院在网络媒体上公布生效裁判文书;赔偿众焱传媒2000元。
判决生效后,色彩家即时履行了删除视频、赔偿金额,但对于发布赔礼道歉视频一项拒不履行。在法院接收强制执行申请后,虽通过反复沟通、向被执行人释法析理,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但其始终表示拒绝。因此,法院以在网络媒体公布该案裁判文书的方式,执结了本起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件。
法官说法:
本案中,涂料经营部在抖音平台发布不当短视频侵害了传媒公司名誉,输掉官司后拒不公开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对其自身享有的品德、声望、信用等社会评价所享有的排除他人对其贬损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民事主体应当珍惜自己的名誉,尊重他人名誉。被执行人涂料经营部的不当行为引发他人对文化传媒公司的猜测和误解,损害了相关业内公众对文化传媒公司的信赖,于法于情均应道歉。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眠的人,在本案中,文化传媒公司认为自身名誉受到贬损后主动维权的行为,应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