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子女探视权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具体到个体权利的实现,也面临着诸多的问题。近期,葛洲坝法院连续接到几起探视子女受阻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探视难现状及对策进行了分析。
子女探视权执行案件现状及执行难成因:
现状:目前关于探视权的执行措施,我国相关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其又具有特别的交付内容。法院执行员也不能在执行中对未成年子女采取抢、抱、夺的手段,人民法院对探视权的执行采取的主要手段是对被执行人说服、教育。而由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离婚后,往往由于各种原因,很多被执行人拒绝申请人探望未成年子女,采取说服教育的手段,效果往往不明显。在葛洲坝法院执行的子女探视权纠纷案件中,均是在开始几次颇有收效,但之后又因某些原因故态复萌。
成因:
一是执行标的难以界定无从下手。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大多数离婚案件当事人离婚时往往只关注财产如何分割,孩子归谁抚养等显性问题,对于孩子的探视权如何实现并没有明确约定,有涉及到的也对时间、地点等无详细约定,导致执行人员无从下手,无法执行。
二是协助执行义务方怠于履行义务、离婚时双方有较深积怨,抚养小孩的一方会以种种理由阻挠、推诿另一方行使探视权,将拒绝探视当成报复、惩罚对方的武器。有时甚至遭到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阻扰,成为两个家族之间的角力。例如在葛洲坝法院执行的一起案件中,被执行人为葛洲坝自来水厂职工,因与申请人矛盾太深,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为抗拒单位压力和扣减罚款的压力,甚至辞职了之,坚决不协助执行,导致执行失败。
三是传统执行方法不适用,执行成果难以长期保持。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中现有的如查封、冻结、扣押等,在探视权执行中均不宜适用,而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相关执行方式,因此探视权执行不能时没有法定的救济措施。而探视权每年有几次或几十次不等,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特点,为案件执行带来了麻烦。法院不可能每次都派人跟随确保执行,且执行案件是有期限的,在期限内只能满足几次探视,而期限之后当事人只能再次申请执行,增加了诉讼负累的同时也给法院带来了大量工作量。
葛洲坝法院执行庭对此进行了总结分析,对人民法院执行探视权案件提出几点建议:
一是理顺探望权与支付抚养费的关系。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往往伴随抚养费的支付,大多数情况下,一方以无法探视拒付抚养费,另一方以未付抚养费拒绝探视。法院应注重说服教育,耐心细致做好法律宣传,使当事人理顺两者关系,自觉履行自身义务。如葛洲坝法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和被申请人陈某的抚养费纠纷一案时,一方指责另一方不付抚养费,另一方却认为是对方不允许其看望孩子,多次互相申请执行,最终在执行庭不断协调,并邀请居委会及双方单位领导共同出面,多次做工作,才使双方互相妥协。
二是多方参与,做好矛盾化解和疏导工作。在处理离婚案件和子女探视执行案件时,把握好当事人的思想脉络,采取多种形式,发动多方力量,邀请妇联、居委会及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协助法院共同做好思想工作,使当事人正确对待离婚这一正常的社会现象,共同为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做出努力,减少因矛盾化解不了而产生的探视难。
三是做好源头预防工作。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注重对子女抚养及探视问题的协调和明确,做好调解工作,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积极引导当事人就探视权行使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明细化,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做到明确、具体。便于执行工作开展。
四是需要相关立法支持。立法明确规定不履行探望权的法律后果、探望权执行措施、探望权执行终结的情形。规定每次不执行时,可以采取罚款、拘留或者并用的措施。对多次拒不执行的,可以变更抚养关系寻求救济等。(葛洲坝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