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之上,两张涨红的脸庞针锋相对。被告信誓旦旦地说道:“我发誓我已经还清了。”原告拍案而起,大声吼道:“这笔债我记了十几年,我敢拿我孙子发誓,你根本没还!”这便是近日葛洲坝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跨越十七年的民间借贷纠纷的庭审现场。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系民间借贷关系。2008年,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出于信任同意。同年9月,被告立下借条,载明“今借到张某某现金30000元,借款人王某某”,并表示会尽快归还。然而,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
庭审中,双方对该借条真实性均认可,对借款事实也无异议,但被告辩称借款在多年前已还清,却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本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借条载明了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时间,未约定还款时间,借条由被告本人签名确认,也无证据证明十七年间双方补充约定了还款时间。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下达后,被告难以接受,多次打电话给承办法官陈述“冤情”:认为自己明明已经还款,却还要承担责任。承办法官迅速启动判后答疑机制,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被告详细解释判决的依据和理由,说明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法官指出,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的举证原则。经过三次深度答疑,被告激动的情绪得以舒缓,也逐渐认识到自身在证据留存方面的疏忽。一周后,被告主动联系法院和原告,履行了还款义务。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对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合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对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此次案件的圆满解决,是葛洲坝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生动体现。判后答疑不仅是对裁判文书的进一步解释,更是法官主动延伸司法服务、化解当事人矛盾的重要举措。通过判后答疑,法官用耐心和专业解开了当事人的心结,有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提升了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同时,也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未来,葛洲坝人民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创新司法服务方式,积极开展判后答疑工作,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