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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荐文: 民事再审案件审判瑕疵分析研究

2012-11-15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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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理由: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目的在于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司法救济,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进入再审的民事案件,在实体和程序上存在瑕疵,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 司法公信。省高院审监二庭的《民事再审案件审判瑕疵分析研究》一文,深刻分析了审判瑕疵产生的原因、表现、危害和防范,是省高院审监庭在实践的基础上总结的宝贵经验,值得基层法院一线法官 认真学习。
   今年我省法院开展“深化审判质量管理年”活动,为实现郑院长年初提出的“主攻办案质量瑕疵短板,努力推动司法水平全面提升”的工作目标。我庭就民事再审案件审判瑕疵进行了专题研究,以期在认清问题的基础上,探究审判瑕疵存在的深层次原因,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审判瑕疵的界定
   关于何为审判瑕疵,目前还没有规范性文件给予明确界定,学界对此也没有权威的界定。但一般都认为,如果案件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实体处理不公、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经二审、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属于错案。除此之外,由于审判人员工作疏忽,虽然未造成案件实体裁判错误,也未对当事人权利造成实质影响,但有在法律程序不全,法律文书说理不清等微小缺点的,即属于审判瑕疵的案件。存在审判瑕疵的案件不属于违法裁判或者错误裁判,不会被改判或发回重审,不影响裁判结果的成立,是由于审判人员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等原因致使所办案件存在一定的差错。
   审判瑕疵的特征为:1.外在表现形式上的差错性或程序上的不完整性。是形式或程序上的不完善,但对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没有影响。2.法律意义上的非实质性。这是区别于错误案件的本质特征。如果实质上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影响,比如程序上应该按照普通程序审但按照简易程序审理,可能导致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大影响。3.后果上的同一组织同一程序内可补救性。审判错误应当通过再审或者上诉审程序予以纠正。而审判瑕疵由于本身不具有根本的违法性,也未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对其行为本身的改变只是使审判的差错或程序上的完整性得以补救,对裁判结果本身不会带来变化,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审判程序内予以纠正。
  二、审判瑕疵的表现
 (一)在案件实体处理方面可能存在的瑕疵
  1.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充分。民事案件虽然是优势证据规则,但作为原告对其主张的基本事实要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有些案件对此把关不严。2.遗漏案件部分事实或证据。3.组织证据质证不充分。比如对法院依法自行搜集的证据,没有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但作为定案依据使用。4.审查核实证据材料不严谨;5.违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6.违反证据证明力判断规则,错误认定证据证明力大小;7.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而未尽调查、收集责任,导致案件事实认定有误。比如某中院在邹某诉某公司案中,对在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某公司主动提供的担保房产没有到房产局进行查封,也没有到房产局调查核实,只是在房产现场贴了封条,对双方当事人做了笔录。邹某以法院违法查封为由申请国家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其申请被驳回,但该法院查封时对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确实有审查不严的问题。8.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调解。比如久调不判的方式使当事人接受调解。9.对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法规引用不准确,不全面,引用法律条文不当不全。10.法官自由裁量不当,如民事责任划分不当等。在双方都有责任的民事案件中对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的划分不当,没有谨慎使用自由裁量权。比如在庄某诉屈某人身伤害案中,矛盾因屈某施工影响了庄某利益引起,争执中屈某打了庄某,矛盾主要责任应在屈某。庄某的医药费有两千多,只判屈某赔了两千多中的20%,责任二八开划分不合适明显不合适。
 (二)在案件程序上可能存在的瑕疵
 1.违反审判公开的有关规定,比如未按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风险和举证责任等;2.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开庭,开庭时间与开庭传票,公告确定规定时间不一致,变更开庭日期未告知;3.指定答辩期间不符合法定要求;4.举证时限不合理,无法定事由允许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休庭后多次提供证据; 5.不依法执行回避、辩论、质证等司法原则和制度,庭审过程中随意打断当事人发言,不能让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6.庭审时承办人或者审判长唱独角戏,庭审中合议庭成员不能全部出庭;7. 合议不充分,发表意见没有依据,评议明显走过场。有些评议笔录只有简单的同意,看不出对事实的核实,没有阐述理由。8.案件久拖不决,超审限或者延期审批手续不齐全;9.法律文书没有依法送达或者遗漏送达当事人。
 (三)在裁判文书中可能存在的瑕疵
   1.不能真实、完整地反映整个审判过程;在再审案件中对一二审案件的情况交代不清,对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交代。2.叙述案件事实不清楚、不完整;3.论述不明确、理由不充分;4.未阐明处理依据和处理意见;有些案件只是简单的驳回诉讼请求或者维持原判,没有驳回或维持的理由。对答辩意见,代理意见等是否采纳不阐述理由。给当事人裁判武断的感觉。5.列罗证据,对证据的取舍不做说明,不进行分析认证;尤其对案件事实认定有重大影响的证据,没有给予分析。6.引用法律条款表述不准确、不完整。比如在某公司诉韩某返还财产纠纷案中,某公司申请保全财产,该申请在诉讼中提出,按民诉法规定应按照92条规定,不一定要求提供担保。但裁定书写为按照93条并在裁定中写明提供了担保。对此韩某申请国家赔偿,此案虽然不是错案,国家赔偿申请被驳回,但难以用笔误向韩某解释。韩某认为92条误写为93条可以理解,但没有提供担保说提供了担保怎么解释。7.当事人情况表述错误;8.用词不当、语法不通、逻辑不清容易产生歧义,文字、数字、标点符号使用错误,导致理解出现偏差。有的裁判文书把原被告的身份都交代错。8.裁判文书没有处理好分析论证与简洁明了的关系,当事人或律师很难看懂。9.文书中使用了明显带有褒贬的词汇,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四)在工作作风方面可能存在的瑕疵
   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接待当事人不热情,不耐心。比如对判后不耐烦,不愿意进行判后答疑。不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盛气凌人,冷硬横推。酒后开庭,庭审中精力不集中,不专注庭审,做与庭审无关的事。与诉讼中的一方有过分亲近的行为。随意打断当事人或代理人的陈述等工作作风不当,严重影响司法形象,使当事人对法官产生对立情绪,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
   三、审判瑕疵的危害
   审判瑕疵虽然是小问题,但对审判工作影响较大,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一)影响当事人权利,引发当事人涉诉信访
   任何微小的审判瑕疵都会给当事人可能造成审理结果不公的感觉,进而产生不信任感。如证据分析认定不到位,裁判文书说理不透或根本不说理,弱化了裁判文书的说服力,难以让人服气,这些瑕疵当事人无法通过上诉和申诉途径解决,可能导致当事人上访,缠诉缠访,甚至出现过激行为。
   (二)严重影响法院队伍建设
   如果对审判瑕疵不严加约束,审判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很难提升,听任审判中和工作中各种瑕疵的存在,可能导致审判业务水平不断下降,形成不严谨的工作作风。在案件审理和裁判过程中不求规范,不求精确,马虎从事,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将造成法院队伍整体业务水平不精,审判作风不硬。
   (三)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损害法院司法权威
   审判瑕疵会使司法公信力受到影响,引发公众对司法权威的动摇。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权威来自于国家强制力和社会公信力,如果仅依靠国家强制力而缺乏社会公信力,不会使司法得到社会的认可。法院判决的正确性和程序合法性是法院的社会公信力的必要条件,如果法官事实认定不准确,程序存在瑕疵,行为不规范,不注重自身形象,会引起当事人对法院公正的合理怀疑,如果法院对自身存在的瑕疵听之任之,将严重影响法院的公信力。
   四、审判瑕疵的原因
   (一)审判人员认识不到位
   有些审判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由于案件数量多,许多法官都在赶办案进度,疲于应付,对案件满足于过得去,不要求过得硬,没有把每件案件办成精品案的意识。认为只要不是错案,大体上差不多就行了,质量意识淡薄。没有工厂生产线上工人对产品的质量意识。
   (二)审判管理落实不到位
   有些法院对瑕疵案件的类型和认定还没有规范性文件,个别法院对瑕疵的理解还停留在错别字,案号错误等初级阶段,非常不适应社会对司法工作越来越高的要求。当前,大多数法院都建立了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评查等制度,但有的工作流于形式,没有动真格,审判管理的规范、保障、保证和服务功能发挥的不够好。
 五、审判瑕疵的防范
   审判瑕疵有损司法形象,给法院工作造成被动,要努力采取措施防范审判瑕疵的发生。
   (一)深化质量意识
   要充分认识到审判瑕疵对审判工作的负面影响和严重危害,在思想上消除瑕疵行为不影响案件总体质量的错误认识,切实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让当事人满意,让人民群众放心。法官要进一步提升司法为民意识,以诚心打动当事人,以耐心引导当事人,以细心感动当事人,以爱心触动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教之以法,从而提升法官司法能力和执法办案水平。
   (二)提高业务素质
   只有高素质的法官才能办出高质量的案件,杜绝瑕疵的出现。采取各种措施,包括定期不定期的组织法官专题学习法律和司法解释,开展法官讲座,组织交流审判经验等提高法官业务素质显得尤为重要。适时组织岗位练兵竞赛,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三)加强作风建设
   进一步强化法官的责任心,增进法官的责任担当。在审理每一件案件中,不仅要全面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还应当关注案件审理流程的每一个细节,所谓细节决定成败,对于法官执法办案而言尤其如此。努力培养法官严谨,细致的审判工作作风,让法官养成注重细节,严谨细致的良好行为习惯,作为法官要有意识培养自身责任意识,认真细致细心地开展好每个审判环节的工作。
   (四)规范司法行为
   进一步完善各个审判环节的规范化建设,明确审判工作要求。加强审判管理,健全监督机制。特别是要加强庭长的审判管理,让各部门在案件流程管理方面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适时跟踪,监督案件,防止审判瑕疵行为发生,加强案件评查监督机制,通过定期评查,专项评查,重点评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审判瑕疵行为的监督。尤其要高度重视法律文书上的文字错误,坚持法律文书三校对制度,裁判文书在正式发出前,至少要经过承办人,书记员三次校对,努力防止裁判文书中出现瑕疵。
   (五)落实责任追究
   严格按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违法审判和差错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界定案件瑕疵类型,落实责任查究,以警醒审判人员,最终杜绝审判瑕疵。